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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88********,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居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0时29分,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云******号重型仓棚式货车在弥勒市**路**店门口调头时,撞倒并碾压行人张某某头部,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经鉴定,张某某系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明知他人报案后在现场等待民警。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红艳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08735****;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随案移送光盘1张;

4、随案移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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