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22岁,公民身份号码533523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人,户籍所在地临沧市云县**房乡**村委**组。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02时50分,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酒精含量为26.1mg/100ml)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沧市临翔区西景线**M处时,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由陈某某驾驶的电动代步车(载字某某),造成陈某某、字某某受伤,两车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字某某经救无效死亡。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字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腹腔脏器损伤继发感染性休克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罗某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字某某、陈某某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晓远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临沧市云县**乡**村委**组,联系电话1838890****)。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证人名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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