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5********,壮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丘北县人,农村居民,家住丘北县**镇**村委会**村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5时50分,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云H*****号小型轿车由丘北县城方向沿八小线驶往马头山村方向,行驶至八小线香溪名郡小区门口路段处时,其所驾车辆与正在打扫卫生的清洁工苗某某发生相撞,造成苗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罗某某的妻子刘某某知道出事后赶到现场,并及时电话报警,被告人罗某某在知道报警后协助将伤者送到医院抢救,后返回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罗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41.18MG/100Ml,经事故认定,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死亡鉴定,死者苗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胸腔内脏器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被告人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损失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其无违法、犯罪记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有云H*****轿车、垃圾箱、垃圾铲。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起诉意见 、侦查终结报告书,被告人照片、户口证明、前科证明、网上查询证明,到案情况,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书、谅解书,紧急处理尸体申请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文书送达,死者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胡某某、谢某某的证实;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死亡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意见、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酒醉驾驶机动车在城区主要街道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41.18MG/100Ml,经事故认定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死者苗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胸腔内脏器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酒醉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长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08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162页。
3.取保候审文书1份;
4.被害人亲属胡某某联系电话1501219****;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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