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59001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址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新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闽******号大型货车从沙县湖源乡往大田县方向往700米处,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环境及车辆行驶情况,未与前车保持足够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邓某某驾驶的闽******号二轮摩托车,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邓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沙县交通警察认定,被告人罗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现场调查记录、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慧霖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家候审(地址: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60596****)。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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