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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8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湘******重型半挂牵引车(湘*****挂)从祁阳县羊角塘镇高灯塔旁起步左转弯开往祁阳县梅溪镇方向,途经祁阳县羊角塘镇东祥街诚信宾馆门口时,撞倒车前行人张某甲并发生碾压,造成张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8月8日,永州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甲因交通事故致头、胸、腹部毁损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20年8月13日,祁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罗某某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

2020年8月7日,祁阳县公安局民警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娟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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