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92********,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夏某某**乡**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投案后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2时16分,被告人罗某某持C1证驾驶豫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长寿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夏某某城关镇司楼菜市场街口时,撞上洪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两车损坏,洪某某受伤, 2020年4月12日,洪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罗某某弃车逃逸,经依法认定,罗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洪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4月13日,罗某某向夏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3.法医鉴定意见;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没有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肇事逃逸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光辉
检察官助理:闫向楠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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