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公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111986********,壮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05时59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桂B****0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柳北区柳长路由南往北超速行驶至长塘村四队路段时,适遇被害人郑某某在该路段人行横道内由东往西横过道路,被告人罗某某未注意观察、避让被害人,致使其驾驶的小型客车前部右侧与郑某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郑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罗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丧葬费3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意见书;7、死亡证明书;8、司法鉴定意见书;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革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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