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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3********,汉族,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其腾讯QQ收到一个男推广员发布的一条购买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兼职信息,之后被告人罗某某通过腾讯QQ与对方取得联系,在QQ上谈好价格、时间、地点。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对方有可能将其注册的公司营业执照用于犯罪的情形下,将其名下注册的三家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的贩卖给他人。现查明:

 1.2019年5月8日,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其微信添加对方负责人的微信,后由对方安排推荐添加一女性业务员(身份不明)微信,双方于次日由该女子协助被告人罗某某到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注册好“福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在元洪城附近一联通营业点办理一张新电话卡提供给该女子,通过微信二维码收到办卡费50元,被告人罗某某又同该女子到台江区茶亭附近税务局办理好税务登记及报税用的U盘,乌山路附近一建设银行办理对公账户。被告人罗某某将办理好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U盘、对公账户2张卡给该女子,并告诉对方对公账户密码,后收到对方转账人民币1000元。

2.2019年5月20日左右,在对方负责人指示下,被告人罗某某至移动公司办理了一张电话卡用于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使用,收到对方负责人通过微信二维码转的50元办卡费。2019年5月23日左右负责人通过微信介绍一个女业务员(身份不明),2019年5月24日在女业务员的带领下,到台江市民服务中心办理了“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台江区茶亭附近的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登记好后将报税用的U盘交给该女子。并在其帮助下办理了对公账户,办理好后把密码连同对公账户2张卡以及U盾交给该女业务员。

3. 2019年6月5日上午,被告人罗某某在对方负责人指示下,与女业务员联系后在其协助下办理了福州某广告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对公账户,后将报税用的U盘、对公账户2张卡以及U盾都交给该名女业务员,通过微信收款报酬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罗某某贩卖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被他人用于洗钱,其中被害人李某某被诈骗的130万元中的388000元流入到“福州居馨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地、案发现场、注册公司列表、银行流水等证实本案的侦查经过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婷如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所地,电话:18050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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