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99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31岁,1988年**月**日生,瑶族,居民身份证:4310261988********,群众,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乡**村**。2014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8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8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5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42岁,1977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5129031977********,群众,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镇**村**号。2011年3月因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2年9月因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5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17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18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5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练某某,男,26岁,1994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4415221994********,群众,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镇**社区**巷**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龚某某、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罗某某、龚某某、练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罗某某、龚某某、练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8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称:被告人罗某某在龙岗一带贩毒,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共同打击犯罪。后在民警的布控下与罗某某以1700元人民币交易两包毒品。 2019年10月31日21时许,罗某某安排同伙被告人龚某某将毒品送至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酒吧对面绿化带和平湖街道**酒店对面停放的汽车之下各一包(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重0.92克)。经调查,罗某某、龚某某所贩卖的毒品,是由龚某某从被告人练某某处所购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抓获经过、身份材料、前科材料、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检查笔录、称重笔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叶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毒品成分鉴定、毛发毒品鉴定、尿检报告;5.视听材料:称重取样视频;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龚某某、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龚某某前次服刑期满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芳
二0二0年八月十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龚某某、练某某现羁押在龙岗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随案移送物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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