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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龙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叠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3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桂林市叠彩区**乡**村**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丰顺县**镇**村**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桂林市叠彩区**栋**号(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东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9月25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罗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被告人龙某某经营的桂林市叠彩区**栋**号工友超市放置2台赌博机用于给他人赌博,约定其每月给付龙某某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00元租金。赌博机盈利所得按照罗某某90%、龙某某10%的比例分成。截止同年6月13日,2台赌博机违法所得约为51261.11元,其中罗某某违法所得约为46135元,龙某某违法所得约为5126.11元,罗某某另支付龙某某租金800元。

被告人罗某某、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龙某某处扣押赃款57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赌博机;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龙某某为其提供场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罗某某、龙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银昭溢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肆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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