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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黄某某非法储存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某某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镇河田村委会六柿村66号。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某某丁”),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1********,汉族,小学文化,住宾州**村**。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2日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与黄某乙(另案处理)相约到宾阳县**镇**村风力发电站打猎。至16时许由黄某乙驾驶一辆大众汽车搭载罗某某、黄某某等人返回途中,在宾阳县**村桂隆高速路桥下路口遇公安人员设卡检查,罗某某、黄某某趁机逃走。公安人员在黄某乙驾驶车牌为桂A****8的大众车尾箱处查获 3支疑似枪支物品。经查3支枪支系罗某某、黄某某、黄某乙所有。经南宁市公安局物证检定所鉴定,该3支疑似枪支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指认赃物照片;

2.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讯问黄某乙的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讯问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的笔录;

4.鉴定结论:枪支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文慧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4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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