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号。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号。2002年9月10日因犯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罪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2013年1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8时许,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央大队交警在朱宏路与北二环立交十字巡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罗某某、高某某驾驶的陕A****0号车辆准备违反禁行规定进入二环,遂依法让其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罗某某、高某某拒不配合交警检查,并与交警发生冲突,对交警进行推搡阻碍交警正常执法,并致交警焦某某受伤,经鉴定,焦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罗某某、高某某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
2.户籍信息及前科材料;
3.辨认笔录;
4.执法记录仪视频;
5.被害人陈述;
6.证人证言;
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高某某目无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苟勇
检察官助理:刘方远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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