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木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21989********,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木里县,住四川省木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木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木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木里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马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21976********,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木里县,住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木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木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木里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伍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21982********,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木里县,住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木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木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木里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阿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21963********,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木里县,住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木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木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木里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马某乙,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21976********,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木里县,住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木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木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木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木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马某甲、伍某某、阿某某、马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木里县**管理有限公司在木里县**乡**村**组依法开展探矿活动,被当地被村民多次拦阻。2020年7月27日该公司再次被阻工后向公安机关报案,7月28日乔瓦镇派出所所长王某某带领民警谭某某、驾驶员,协同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一行前往阻工地点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马某甲、伍某某、阿某某、马某乙等人无理取闹,并自行上了工作组的车,民警王某某等人让五人下车。被告人罗某某等人不下车,后被民警拉下车。被告人罗某某下车后用头撞向民警王某某的胸部,抱住民警王某某的脚,抓扯咬、谩骂;被告人马某甲、伍某某、阿某某、马某乙推搡、谩骂劝解的工作人员,并用头巾扑打执法人员。致执法人员王某某、何某某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自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马某甲、伍某某、阿某某、马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马某甲、伍某某、阿某某、马某乙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某某、马某甲、伍某某、阿某某、马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 薇
检察官助理:沈龙杰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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