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顾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7年 **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东台市,住无锡市滨湖区**观邸**号**室(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滨湖区**新村**号**室)。被告人罗某某曾因刻字业承制公章于2001年4月16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治安警告。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2年 **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东台市,住无锡市滨湖区**观邸**号**室(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滨湖区**新村**号**室)。被告人顾某某曾因伪造证件于2007年4月18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行政拘留七天;曾因伪造证件于2011年12月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顾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4月间,被告人罗某某、顾某某在无锡市梁溪区等地招揽制作假证、假章生意,接到业务后交由丁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制作,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1.2020年3月下旬,张某甲为办理贷款,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罗某某,由被告人罗某某将信息交给周某某,通过丁某某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机关: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所有权人张某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发证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人张某甲)各一本,张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罗某某人民币1000元。

2.2020年4月上旬,李某某(住无锡市锡山区**街道**园**号**室)为办理贷款,开车到梁溪大桥找到被告人罗某某,由被告人罗某某将信息交给周某某,通过丁某某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登记机关:无锡市锡山区民政局,持证人李某某,离婚证字号:L320205-2020-000317)一张,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罗某某人民币800元。

3.2020年3月下旬,张某乙为帮客户冯某某解决其员工施工难题,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顾某某,由被告人顾某某将信息交给丁某某制作了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高处作业证(证号T320830199110064038、姓名衡某某,证号T32072319950624401X、姓名于某某,证号T320924198709226893,姓名姜某某)三张,张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顾某某人民币600元。

4.2020年3月下旬,陈某某(住无锡市锡山区**新村**号)为施工需要,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顾某某,由被告人顾某某将信息交给丁某某制作了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工作业证(证号T321324198406090456,姓名陈某某)一张,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顾某某人民币150元。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罗某某、顾某某被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抓获,归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物证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罗某某、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顾某某分别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顾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晓东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