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三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慈溪市**镇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9月25日经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慈溪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退回慈溪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左右至2019年3月左右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多次将从他人处获取的“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盘提供给干某某某、桑某某(均另案处理),后干某某、桑某某再提供给陈某乙、韩某某、陈某丙、黄某某等人投注赌博,赌资累计人民币16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帮助被告人罗某某将百家乐赌盘提供给干某某等人,赌资累计人民币30余万元。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流水、通话记录、证据保全清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干某某、桑某某、陈某乙、韩某某、陈某丙、黄某某、潘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陈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陈某甲共同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罗某某、陈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冬华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在慈溪市**镇**村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564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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