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巷**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陈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乡**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5月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黄某某与被告人罗某某等人存在经济纠纷。2016年3月28日20时许被害人黄某某在昆明市某某机场准备乘飞机回浙江老家,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某某机场F3层D区将被害人黄某某带上一辆轿车,一起来到昆明市官渡区**群星茶室三楼(现已拆迁),收走黄某某的手机,限制黄某某人身自由,逼迫黄某某还钱,期间对黄某某威胁、拳打脚踢,直到次日4时许被害人黄某某同意将自已位于昆明市经开区某某厂房55%的股分抵押还债后才停止对其殴打。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非法限制他人自由,殴打被害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系主犯,陈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陈某某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军民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内附:本案嫌疑人在侦查机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本案电子卷宗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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