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5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北省枣阳市**镇(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镇(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上列二名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起,被告人陈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本市白云区**街**村**路**号**有限公司男生宿舍**房内,以“赌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并雇请被告人罗某某在该赌场负责看风及为赌客购买物品。2019年12月31日,陈某某、罗某某再次在上址以“赌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22240元、扑克牌1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赌资、扑克牌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的供述、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罗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陈某某、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罗某某在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浩铭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光盘资料二张。
3、缴获的赌资、赌具,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并签署《具结书》二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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