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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陈某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东平,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4********,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住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5月2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96********,汉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高中文化,住长沙市岳麓区**镇**村**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6月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告人陈某某找到李某乙(已不诉)购买一批能发短信的手机卡用于发送网络棋牌的广告,李某乙找到被告人罗某某购买手机卡,罗某某找到蒋某某(已不诉),蒋某某找到刘某某(已不诉),称有朋友想买能发短信的手机卡,并把刘某某和罗某某的微信号互相推荐给对方,后刘某某找到其手下的员工贺某某(已不诉)和陈某乙(已不诉),贺某某和陈某乙将自己2019年12月中旬到2020年1月17日在白地市镇搞活动期间办理的、没给客户的166张手机卡卖给了刘某某,刘某某转给被不起诉人贺某某1880元钱,转给陈某乙140元钱,后刘某某将购买来的166张手机卡以332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罗某某,被告人罗某某联系李某乙以12450元钱的价格将这批卡卖给被告人陈某某。

2020年4月份,祁东县公安局接到公安部电诈平台线索,经查,发现公安部推送的涉嫌诈骗的手机卡中有7张手机卡是祁东县联通公司外包工作人员贺某某办理的,这7张手机卡均被犯罪嫌疑人用于实施诈骗活动,涉案金额共计150000余元,另有1张手机卡是祁东县联通公司外包工作人员陈某乙办理的,此卡也被用于了实施诈骗活动,涉案金额63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刘某甲、何某某、张某某、严某某、蒋某某、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汤某某、邬某某、刘某乙、杨某某、梁某某、叶某某、茅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同案人贺某某、陈某乙、李某乙、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延萍

检察官助理:易重财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及证明目录各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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