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71号
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贵州省凤冈县**镇**村**组**号,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贵州省余庆县看守所。罗某某于2013的8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凤冈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6年8月18日,因开设赌场罪被凤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7年10月11日,因赌博被凤冈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贵州省凤冈县**镇**号,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钱某某于2019年3月12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凤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刘某某,绰号犬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贵州省凤冈县**镇**组**号,2013年因赌博被处以罚款500元。
田某某,绰号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贵州省凤冈县**镇**街**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3年因赌博被行政拘留5日,2014年9月因吸毒被处罚款200元,2014年12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2年,2019年因赌博被行政拘留5日。
陆某某,曾用名陆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龙泉镇**小区。2016年1月因赌博被罚款500元。
刘某某,绰号浪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贵州省凤冈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6年1月因吸毒被社区戒毒3年。
安某某,曾用名安某,绰号豆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贵州省凤冈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道**号**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9年3月因寻衅滋事罪被凤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九个月。
李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钱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田某某、陆某某、安某某、徐某某、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以来,正处于新刑冠状病毒防控期间,罗某某、钱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田某某、陆某某等人经常聚集在凤冈县绥阳镇街上罗某甲、李某甲家打麻将。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5日期间,罗某某、钱某某、刘某某、田某某、陆某某、刘某某等聚集人员先后在刘某某家以打麻纱方式赌博四次,在李某某家以打麻纱方式赌博一次,在李某某家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1、2020年2月27日,罗某某、钱某某、钱某甲、刘某某、叶某某、刘某某、欧某某在李某甲家中打麻将时,有人提出“打麻纱”赌博,李某甲因怕被抓,不同意在自己家中“打麻纱”,于是刘某某提出到他家“打麻纱”赌博,之后于当日20时许,罗某某、钱某某、刘某某、陆某某、田某某、徐某某、叶某某、安某某、钱某甲、罗某甲、欧某某、徐某甲、肖某某等十余人在刘某某家中“打麻纱”赌博。期间由安某某发牌及抽钱,徐某某负责赔付,赌资为单注赌注100元,上不封顶,单局赌资2万元左右,现场赌资六万余元,罗某某、钱某某、钱某甲等人当晚赌博时为刘某某抽取场地费及夜宵费用共计1600元。
2、2020年2月28日20时许,罗某某、钱某某、刘某某、田某某、陆某某、徐某某等人相互邀约至凤冈县绥阳镇永盛居刘某某家中,用扑克牌以“打麻纱”方式进行赌博,单注赌注最少100元,上不封顶,单局赌资最高达2万余元,全场赌资约7万余元。参赌人员在赌博时由安俊结发牌及抽钱,徐某某进行赔付,赌博现场为刘某某抽取场地费及宵夜钱2000元人民币。
3、2020年2月29日,罗某某、钱某某、刘某某、田某某、陆某某、徐某某等人相互邀约至凤冈县绥阳镇永盛居刘某某家中,以扑克牌“打麻纱”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注赌注最少100元,上不封顶,单局赌资最高达2万余元,全场赌资约6万余元,参赌人员在赌博时由安某某发牌及抽钱,徐某某进行赔付,赌博现场为刘某某抽场地费及宵夜费用2000元。
4、2020年3月3日20时许,罗某某、钱某某、刘某某、田某某、陆某某、徐某某等人相互邀约至凤冈县绥阳镇永盛居刘某某家中,以扑克牌“打麻纱”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注赌注最少100元,上不封顶,单局赌资最高达2万余元,全场赌资约7万余元。参赌人员在赌博时由安某某发牌及抽钱,徐某某负责赔付,赌博现场为刘某某抽取场地费及宵夜钱2000元。
5、2020年3月5日20时许,罗某某、钱某某、刘某某、田某某等人在凤冈县绥阳镇永盛居李某甲家附近聚集后,由于当日参赌人员较多,大家商量找一个乡下比较偏僻的地方进行赌博。期间罗某某提出去凤冈县绥阳镇金鸡村小地名泡木窝李某某家赌博,之后罗某某在现场电话联系李某某在外务工的儿子李勇,李勇同意后,罗某某带领参赌人员到李某某家,到李某某家后,田某某打电话邀约陆某某去绥阳赌博,陆某某从凤冈带了冷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简某某、朱某某等人赶到绥阳,在绥阳的路上,因赌博地点改变,陆某某找不到地点,田某某通过手机导航将地点发给陆某某,陆某某通过导航找到了赌博的地点。在赌博过程中,安某某负责发牌,徐某某进行赔付,李某某提供地点并获利2000元。在李某某家赌博时参赌人员30余人,现场抓获赌博人员15人,查获赌资54981元,收缴扑克牌六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解;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钱某某、刘某某、田某某、陆某某、刘某某、安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钱某某、刘某某、田某某、陆某某、刘某某、安某某、徐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钱某某、刘某某、田某某、陆某某、刘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安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罗某某、钱某某、徐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安某某、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特提出如下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崇敏
检察官助理 李薇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余庆县看守所;被告人钱某某、刘某某、陆某某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田某某现羁押于湄潭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1508503****)、安某某(1888527****)、徐某某(1888523****)、李某某(1518533****)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4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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