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公诉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泸县**镇**村**组**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绰号钟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泸县**镇**村**组**号,现住泸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月26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4月,被告人罗某某先后共在距离**镇**中学不足100米的被告人钟某某和曾某某所开的茶馆内放置2台(共7座)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中在被告人钟某某茶馆内放置一台(6座)赌博机,在曾某某茶馆内放置1台(1座)赌博机。被告人罗某某共获利450余元,被告人钟某某从中获利300余元。
被告人罗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钟某某开设赌场,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三至四个月,缓刑四至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至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二至三个月,缓刑二至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至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兴会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838435****;被告人罗某某在家候审,电话1868309****;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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