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区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住广西东兴市**镇**路**号**栋**单元**室。2019年5月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2010年4月3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1年6月2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221976********,壮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住广西东兴市**镇**路**号**栋**单元**室。2019年5月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届满后转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8月22日,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甲,女,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22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5月24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被告人邓某甲处于怀孕期间,2019年5月24日被防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被防城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2001年5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防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03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0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港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9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4日因犯
贩卖毒品罪被防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郑某某、邓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9日、12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9日、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6日10时许,邓某乙用号码1360770****的手机联系被告人罗某某要购买1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送到东兴市内,正在万尾和罗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的被告人郑某某要回东兴,罗某某告知其东兴有一个人想要购买1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让郑某某帮忙送到东兴任何位置拍微信照片和视频给他,郑某某同意了。罗某某让邓某乙发100元人民币的微信红****,就把毒品海洛因用烟盒装好后交给郑某某,郑某某就将毒品海洛因带到东兴后放在东兴市大坪路一个鹅庄附近的灯箱下,拍好视频和照片发给罗某某之后就离开了。罗某某将照片和视频发给邓某乙,邓某乙在灯箱下取完毒品后被抓获,搜出1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0.09克。
2. 2019年5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通过一个叫徐晓的女子介绍向被告人邓某甲购买35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罗某某与邓某甲联系后,就叫在港口区的黄某某到防城二桥附近帮其向邓某甲取毒品海洛因,微信转账给黄某某450****,350元人民币用来购买毒品海洛因,100元人民币给黄某某修车加油用,如黄某某将毒品海洛因购买回来会免费让黄某某吸食。15时许,黄某某到防城恒富广场后联系邓某甲后微信转账350元人民币****,并约定10分钟后在防城二桥头交易。10分钟后,在防城二桥头,被告人邓某甲给黄某某一个装有毒品海洛因的烟盒,黄某某把1小包毒品海洛因拿出来放进钱包里开摩托车往江平方向驾驶,经过横江边境检查站时被抓获,身上向邓某甲购买的1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0.3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子称、毒品(照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电话清单和转账记录等物证、书证;
2.证人黄某某、邓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郑某某、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核称、封存、辨认、提取等笔录;
5.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邓某甲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是毒品仍帮助贩卖,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郑某某与罗某某以共同犯罪论处,罗某某系主犯,郑某某系从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邓某甲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且属于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天富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郑某某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邓某甲因怀孕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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