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新化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新化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由新化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新化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邹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新化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罗某某、被告人邹某甲以总价10000元的山价合伙购买新化县**镇**村**组“**”山上的树准备用来建房子。2017年,罗某某、邹某甲准备开始建房,两人就让村长邹某乙帮忙去**镇林业站办理自用材采伐手续,邹某乙在**镇林业站办理了材积20立方米的《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挖)销售实地勘验证明》采伐手续,并将该采伐手续交付给罗某某。拿到该采伐手续后,罗某某、邹某甲于2017年l0月份左右,在新化县**镇**村“**”山上开始砍伐林木,两人砍伐区域分明。经新化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测算,罗某某采伐林木蓄积36.7立方米,出材量为23.2立方米;邹某甲采伐林木蓄积量为25.4立方米,出材量为16.1立方米。采伐树种均为杉木,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
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罗某某、邹某甲均主动到新化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扣押清单、测算报告等书证;2.证人邹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邹某甲均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员额检察官:曾婧妮
2020年3月10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4381****);被告人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9283****)。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