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0〕Z88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邱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居委会**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6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邓某某以被害人李某甲不戴口罩以及将三轮车停放至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工业园内汽车停车位处为由,与李某甲发生争执。后罗某某、邓某某二人各从李某甲的三轮车车尾拿起一根木棍追打李某甲。李某甲被追打时摔倒在地,罗某某、邓某某二人追上持木棍对其进行殴打。罗某某持木棍打向李某甲时,前来劝架的被害人邱某乙不慎摔倒,被罗某某打中头部,后罗某某又持铁锹、菜刀再次追打李某甲未遂。罗某某与邓某某在案发现场被民警带回调查。被害人邱某乙经抢救无效,2020年3月15日凌晨于家中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邱某乙符合被钝性暴力作用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李某甲所受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木棍等物证;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邓某某星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邱某乙死因法医学鉴定等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邓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石薇敏
检察官助理:肖凤珠
2020年7月24日
附:
1. 被告人罗某某、邓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2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九江派出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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