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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邓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罗杰,曾用名左杰,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街**号,现住平江县**镇**街**号;曾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6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平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84********,汉族,高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街**号,现住户籍地;曾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2月1日被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6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平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杰、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杰、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杰的犯罪事实

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罗杰在位于平江县**镇**街**号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湛某某、邓某某、余某某、李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罗杰在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湛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

2、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罗杰在家中容留吸毒人员余某某、邓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

3、20020年4月15日,被告人罗杰在家中分别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邓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罗杰在家中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湛某某、罗杰、余某某、喻某某人在自己驾驶的车内吸食毒品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0日晚上,被告人邓某某在停放于平江县思源学校(原秀野学校)大门附近自己驾驶的汽车内容留吸毒人员余某某、罗杰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

2、2020年4月17日晚1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停放于天岳广场附近的河边自己驾驶的汽车内容留吸毒人员湛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

3、2020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邓某某在停放于大仙山公园停车坪自己驾驶的汽车内容留吸毒人员罗杰、湛某某、喻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平江县公安局附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检报告、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李某某、湛某某、喻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罗杰、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方位图及照片;5、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杰、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杰、邓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为吸毒者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属毒品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杰、邓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杰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邓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烽

检察官助理:余娟娟

2020年9月27日

附注:1、被告人罗杰、邓某某现均被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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