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4日被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月9日被阳新县公安局从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押解回阳新县看守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3年12月5日被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2019年5月27日被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26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初,被害人徐某某在被告人罗某甲上班的“**KTV”内盗窃他人财物,并损坏ktv财物。ktv老板准备报警,但因徐某某和罗某甲是老乡,罗某甲便向ktv老板说情,让ktv老板不要报警,同时让徐某某之后赔偿,ktv老板同意后让徐某某离开。事后罗某甲多次找徐某某索要赔偿,但徐某某回家后便反悔,拒不赔偿。
2017年1月9日晚,罗某甲在尊荣ktv拿了五把砍刀后便纠集被告人赵某某和吴某甲、陈某甲、“细丁”(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随后,罗某甲开车载上述人员至被害人徐某某家处。徐某某出来后,罗某甲便和其发生争执,罗某甲、赵某某等人见徐某某不肯还钱,便持砍刀将徐某某砍伤。砍完后,罗某甲开车带赵某某等人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病例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徐勋法和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5、被告人罗某甲和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和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和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向春林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赵某某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被害人徐某某,联系方式1890723****。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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