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62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2012年10月1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敲诈勒索嫌疑,2019年1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号。2015年6月1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嫌疑,2019年1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赖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0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赖某某在明知被害人付某某酒后驾车的情况下,驾驶小车与被害人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北侧路边发生追尾碰撞,下车后被告人罗某某、赖某某以要报交警处理进行威胁,被害人付某某自知饮酒后驾车害怕受法律处罚,不得不答应“私了”,后经协商,被害人付某某通过扫被告人罗某某微信收款二维码支付人民币20000元,付款后双方离开现场。
另查明: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罗某某、赖某某以上述方式在深圳市平山区**街道**酒店附近敲诈勒索被害人钟某某9000元;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罗某某、赖某某以上述方式在坪山**街道**路和**路附近敲诈勒索被害人王某某3000元;2019年8月9日许,被告人罗某某、赖某某以上述方式在龙岗**街道**路附近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某16800元。
2019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岗区**路**公寓抓获被告人罗某某,2019年12月27日在龙岗**社区**路**号**房抓获被告人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车一辆、手机一部;2.书证: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转账记录、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视频资料研判、微信收付款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蓝某某、余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李某某、钟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赖某某系累犯,被告人罗某某有前科,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然
检察官助理:刘青青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赖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随案移送手机一部、汽车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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