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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覃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61989********,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隆安县**乡**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乡**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7日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6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南宁市武某区**网吧上网,趁被害人苏某某睡觉时,将其放在网吧沙发边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并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为900元。

2.2018年8月25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南宁市武某区星空网吧上网,趁被害人周某某睡觉时,将其放在椅子边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并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为467元。

3.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南宁市武某区**咖休息室,趁被害人方某某睡觉时,将其放在椅子边的一部OPPO R11手机盗走并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为1422元。

4.2019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罗某某在南宁市武某区**网咖上网,趁邻座被害人李某某未注意,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小米手机盗走并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为525元。

5.2019年3月2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南宁市武某区**网吧上网,趁被害人余某某睡觉时,将其放在电脑桌面上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并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为612元。

6. 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南宁市武某区**网咖上网,趁被害人卢某某睡觉时,将其放在椅子边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并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为849元。

7. 2019年10月25日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覃某某来到南宁市武某区*网咖,趁被害人黄某甲、韦某某睡觉时,将二人放在电脑桌面上的一部华为手机及红米手机盗走。5时许,二被告人来到南宁市武某区**网吧,趁被害人黄某乙睡觉时,将其放在网吧前台的一部OPPO手机及VIVO手机盗走,当日所盗四部手机已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分别为2340元、575元、900元、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质量保证单、网购交易记录截图、中国电信天翼手机旺达专卖专用发票、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网吧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2. 被害人黄某丙、韦某某、黄某丁、方某某、李某某、余某某、苏某某、卢某某、周某某陈述;

3. 被告人罗某某、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南宁市武某区价格认定结论书;

5. 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杨燕

2020年2月21日

附:

1. 被告人罗某某、覃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武某看守所。

2. 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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