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85********,仫佬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2020年4月2日因吸毒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4月1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88********,仫佬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社区**屯**号,因犯盗窃罪,于 2018年4月4日被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日因吸毒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4月1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因涉嫌盗窃罪, 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5日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8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罗某某、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19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伙同被告人罗某某驾驶皮卡车,来到**镇**水泥厂附近的一处高速公路的桥洞前一处水泥井盗窃电缆。由被告人韦某某开皮卡车把井内的铜线拉出来,再由两人使用剥皮刀和切割机割电缆。因无法割断电缆,被告人罗某某打电话叫被告人覃某某来现场帮忙割电缆。被告人覃某某使用韦某某皮卡车上的老虎钳剪断电缆,三人将电缆外壳剥离,取出内部铜线,并搬上皮卡车后逃离现场。本次三被告人盗割电缆约50米。次日下午,三人开车将盗窃所得铜线带至罗城县**镇**村**屯银某甲废旧回收站以17元一斤的价格卖掉,获利8500元,罗某某、覃某某各分得2800元,韦某某分得2900元。
2、202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覃某某再次去**水泥厂附近一高速公路桥洞前的一处水泥井盗窃电缆。当晚22时许罗某某和覃某某偷得电缆并剥好电缆皮后,罗某某打电话喊被告人韦某某驾驶皮卡车来现场拉铜线。本次盗得铜线6截,每截2米左右,共12米。三被告人开车将偷得的铜线直接拉至罗城县**镇**村**屯银某甲废旧回收站以17元一斤的价格卖掉,获利2900元。罗某某和覃某某各分得1000元,韦某某分得900元。
3. 2020年3月5日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伙同银某乙(另案处理)窜至**镇**水泥厂附近一处高速公路的小隧道旁约20米的井口,由银某乙使用葫芦吊将电缆吊出,罗某某和银某乙交替用钢锯将电缆锯成2米一截的长度,共锯了3截,银某乙和罗某某将盗得的三截电缆装上三轮摩托车后逃离现场。当日17时许,银某乙分两次将电缆拉至罗城县**镇**村**屯“**”废品收购站卖掉,获利1020元钱,罗某某分得500元,银某乙分得520元。
经河池鼎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罗城县**镇**水泥厂附近高速公路工地被盗的413米铜芯电缆进行价格认定,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31527.00元。经换算,被告人罗某某三次盗窃电缆的价值分别为28030元、6727.2元、3363.6元,共计38120.8元;被告人韦某某、覃某某两次盗窃电缆的价值分别为28030元、6727.2元,共计3475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覃某某、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覃某某、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覃某某、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覃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小燕
检察官助理:吴颖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覃某某、韦某某现羁押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49页,散件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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