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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虞某某盗窃案,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虞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身份证号码:452402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身份证号码:452426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身份证号码:4408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某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虞某某、罗某某等人在贺州市八步区**镇**工地,将陈某某的一辆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价值81000元)盗走,后将盗得的货车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江顺大桥附近的废铁收购厂以30240元卖给被告人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虞某某、罗某某、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虞某某、罗某某、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虞某某、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荣凡

检察官助理:张青梅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虞某某、罗某某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被告人余某某在其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住所。

2.案卷材料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及量刑清单3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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