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900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现住峨眉山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8月19日被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900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现住峨眉山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罗某某、蔡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到丹棱县**镇**村**组,将被害人胡某某家的7只鸡盗走。后在峨眉山市一农贸市场卖出,所得赃款二人平分。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罗某某、蔡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到丹棱县**镇**村**组,将被害人姜某某家的6、7只鸡盗走。后在峨眉山市一农贸市场卖出,所得赃款二人平分。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罗某某、蔡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到丹棱县**镇**村**组,将被害人刘某甲家的4只鸡盗走。后在峨眉山市一农贸市场卖出,所得赃款二人平分。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罗某某、蔡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到丹棱县**镇**村**组,将被害人骆某某家的3只鸡盗走。后在峨眉山市一农贸市场卖出,所得赃款二人平分。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罗某某、蔡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到丹棱县**镇**村**组,将被害人刘某乙家的7只鸡盗走。后在峨眉山市一农贸市场卖出,所得赃款二人平分。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罗某某、蔡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到丹棱县**镇**村**组,将被害人刘某丙家的4只鸡盗走。后在峨眉山市一农贸市场卖出,所得赃款二人平分。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罗某某、蔡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到丹棱县**镇**村**组,将被害人彭某某家的7只鸡盗走。后在峨眉山市一农贸市场卖出,所得赃款二人平分。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罗某某、蔡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到丹棱县**镇**村**组,将被害人周某某家的6只鸡盗走。后在峨眉山市一农贸市场卖出,所得赃款二人平分。
民警于2020年7月6日将被告人罗某某、蔡某某抓获归案。归案后,罗某某、蔡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罗某某家属代为赔偿8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胡某某、姜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罗某某、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牟仕珍
检察官助理:罗 雁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蔡某某现羁押于丹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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