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12251995********,壮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94********,仫佬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莫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5、6月份的时候,被告人罗某某在广西**县**镇与来宾籍男子韦某某(现在逃)购买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及仿六四式手枪子弹两发,罗某某自己持有该枪支弹药到2018年1月份,后其将该仿六四式手枪及子弹交由被告人莫某某帮忙保管。被告人莫某某将罗某某交给其的这支黑色仿六四手枪及子弹藏至其家附近晒坪旁边的地基墙脚泥坑里。
2、2020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在罗城县**镇**路**附近,将朱某某交由其保管的一支白色仿六四手枪及四发仿六四手枪子弹用抹布包裹住后,交给莫某某帮保管。莫某某将该支仿六四手枪及子弹拿到其家附近晒坪下面的泥坑里私藏。2020年7月29日凌晨1时许,应罗某某的要求,莫某某将其藏在其家附近晒坪附近泥坑里的一支黑色仿六四手枪拿去交还罗某某,准备用于打架,后在打架时罗某某未拿出该枪支使用,后罗某某又将该支仿六四手枪返还莫某某保管。同年7月3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莫某某家附近晒坪下面的泥坑里查获仿六四手抢两支及仿六四手枪子弹六发。
2020年8月3日,经河池市物证鉴定所鉴定,在莫某某家附近查获的两支仿六四手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莫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军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莫某某现羁押于罗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2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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