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68********,汉族,小学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兴化市**镇**小区**幢**室。被告人罗某某曾因赌博,被兴化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十元。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9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3月19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取保候审,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臧某甲,曾用名臧某乙,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67********,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臧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9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9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取保候审,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臧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被告人罗某某、臧某甲在江苏省丰县**镇**村、**村等地,以给村民加工、清洗黄金首饰为由,采取顺手牵羊等方式,实施盗窃3起,共窃取黄金9.28克,经鉴定,被盗黄金共价值人民币2825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8日,被告人罗某某、臧某甲在江苏省丰县**镇**村,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李某甲金耳环溶化后,盗取金锭一枚,经称重为1.57克。经鉴定,被盗黄金价值人民币473元。
2、2019年3月8日,被告人罗某某、臧某甲在江苏省丰县**镇**村,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潘某某金耳环与金戒指溶化后,盗取金锭二枚,经称重为3.81克。经鉴定,被盗黄金共价值人民币1162元。
3、2019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臧某甲在江苏省丰县**镇**村,采取“王水”酸洗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乙金耳环与金戒指的部分黄金溶解到“王水”中,该金耳环与金戒指购买时总重量为9.04克,酸洗后经称重为5.14克。经鉴定,被盗黄金价值人民币11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潘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臧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臧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臧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臧某甲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红娟
附:
1.被告人罗某某、臧某甲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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