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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胡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3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3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米易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花园**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胡某某、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4日、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以来,绵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发“**旗舰商城”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在全国各地发展省级代理、市级代理、区县级代理和镇级代理等市场运营人员,以从其代理区域的商家销售金额中提成为奖励条件,要求市场运营人员对外宣传在大圣平台购买商品满500元以红包形式全部返还,成为商家会员,或者普通会员购买商品满2000元、缴纳费用满300元的,获得从发展人员消费金额中返利的资格,吸引商家会员和普通会员注册,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

2016年9月2日,被告人罗某某经人推荐注册成为**平台商家会员,同年9月5日注册成为攀枝花市仁和区区代理、仁和区金江镇镇代理,12月23日注册成为攀枝花市市代理。罗某某共计直接、间接发展已消费下线人员6级1426人,提现业绩人民币254,047元。

2016年9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经罗某某推荐注册成为**平台商家会员,次日注册成为攀枝花市东区区代理。胡某某共计直接、间接发展已消费下线人员5级164人,提现业绩人民币25,837元。

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注册成为**平台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镇代理,同年12月15日经胡某某推荐注册成为普通会员。李某某共计直接、间接发展已消费下线人员4级128人,提现业绩人民币8,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院

检  察  官:廖娟

检察官助理:邓燕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联系电话1518129****)、胡某某(联系电话1598358****)、李某某(联系电话1333071****)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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