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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胡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4927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广东省汕头市**镇**巷**号之1户,住**村**号**室。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9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在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住**村**号**室。

被告人罗某某、胡某某于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12时许、2月28日16时30分许、3月1日12时许、3月5日11时30分许、3月1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胡某某经预谋,至本区**路**号**超市内,采用通过自助收银台少支付钱款的方法,窃得黄洋葱、杭白菊花蕾、红颜草莓、红樱桃、佳沛绿果等商品。

同年3月16日12时许,两人再次至上述地址,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得的二个装香蜜杨桃一盒、格力高草莓味涂层饼干二盒、水军牌蟹香蛋黄锅巴一袋、格力高粒粒百奇牛奶蓝莓味一盒、科尔沁风干牛肉二袋、一口阳光海苔脆二袋、绿盛鲜南牛肉一袋、日日鲜冰鲜小排一盒、湘村黑猪肋排一盒、纽澜地鲁西黄牛里脊条一盒、嘉瑞老醋海蜇头一袋、金角老四川五香味牛肉干一袋、云南大蓝莓二盒、中盐天山湖盐二袋及奥妙洗衣液一桶,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511元。

当日,被告人罗某某、胡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店内多次被窃后抓获被告人罗某某、胡某某的事实。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向被告人罗某某扣押了所盗窃的相关超市商品的事实。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光盘二张,证实公安机关向**超市调取了涉案监控视频,该视频内容显示被告人罗某某、胡某某盗窃超市内商品的事实。

4.接受证据清单、被窃商品清单,证实**超市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被窃物品清单。

5.刑事谅解书

证实被告人罗某某、胡某某在家属的帮助赔偿了**超市的损失,超市对两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6.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窃物品的价值。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侦查经过、照片,证实被告人罗某某、胡某某的到案经过。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罗某某、胡某某的身份信息。

9.被告人罗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胡某某的行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罗某某、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胡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怡平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地(联系电话:1353146****/1726956****)。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

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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