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73********,土家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农,住慈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1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慈利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72********,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慈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5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慈利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同年11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罗某某、胡某某收集、制作大量虚假的文字、图片、录音等材料。经胡某某介绍,罗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罗某某将自己收集和从胡某某处获得的材料交由王某某,并委托胡某某向王某某微信转款人民币3000元,由王某某组织人员编辑标题为《张家界村干部要在扫黑除恶行动后弄死实名举报人,求求社会帮帮我们家》的文章后发送给罗某某。2019年7月21日,王某某使用罗某某提供的手机号“1517449****”注册微信公众号“张家界民声”,次日9时10分,罗某某将文章发布在“张家界民声”上,文章访问量达10万次以上,随后新浪微博、人民网、澎湃新闻、今日头条等各网络新闻媒体先后进行转发报道,相关视频播放量达数百万次。经核查,《张家界村干部要在扫黑除恶行动后弄死实名举报人,求求社会帮帮我们家》一文所反映的罗某某及其亲属的家庭情况、被恐吓威胁情况、胡某某的烈士家属认定情况等内容,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引发网络媒体和网民对本地区危房改造等扶贫政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形势、社会治安状况、基层干群关系、烈士家属待遇、党委政府形象的广泛质疑,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材料、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现场勘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胡某某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慈华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3744****。
2.刑事侦查卷宗5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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