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诉刑诉〔2019〕924号
被告人罗某某,化名“某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9月13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新发,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罗新发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罗新发携带10包约8克的毒品冰毒到广州市贩卖给被告人罗某某,并约定罗某某转卖后最低每包给回其人民币500元,多卖的钱归罗某某所有。被告人罗某某在暂时未找到买家的情况下,将其中8包毒品吸食,剩下2包毒品冰毒(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放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自编**号**房。
2019年8月27日,证人黄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被告人罗某某商谈好以每克人民币650元的价格购买5克毒品冰毒(一共3250元人民币)。同月27日14时许,黄某某将人民币1000元通过微信转给了被告人罗某某作为购买毒品的订金。罗某某将收到的1000元自己花费掉。被告人罗某某和黄某某商谈好购买毒品的事宜后,联系了被告人罗新发并让罗新发从广东省廉江市送约10克毒品冰毒到广州市。同月28日早上,被告人罗新发到了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自编**号**房后将10包约8克的毒品冰毒贩卖给被告人罗某某,并于当天下午坐大巴车回了廉江市。被告人罗新发和罗某某继续约定,罗某某转卖后最低每包给回其人民币500元,多卖的钱归罗某某所有。同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拿着被告人罗新发给的5包毒品冰毒到了黄某某居住的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公寓**栋**房内,被告人罗某某将5包净重分别为0.83克、0.83克、0.81克、0.83克、0.81克的毒品冰毒(共4.11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交给了黄某某,黄某某将人民币2500元毒资微信转给了被告人罗某某,多出来的钱作为被告人罗某某的报酬。同月28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罗某某在蓬江区**公寓**栋**房被抓获。
2019年8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微信将贩卖给黄某某的5克毒品冰毒的毒资人民币2500元转给了被告人罗新发。同月29日上午,被告人罗某某以还有人需要购买毒品冰毒为由让被告人罗新发再次从廉江市送20克毒品冰毒到广州市。同月30日1时10分许,被告人罗新发携带4包净重分别为9.30克、9.24克、9.30克、9.34克的毒品冰毒(共37.18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来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自编**号楼下准备交给罗某某时被抓获。2019年8月30日凌晨2时许,民警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自编**号**房搜出被告人罗某某帮被告人罗新发贩卖剩下来的7包净重分别为0.87克、0.79克、0.81克、0.85克、0.85克、0.84克、0.86克的毒品冰毒(共5.87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蒋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罗新发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罗新发无视国家法律,贩卖含毒品甲基苯丙胺成份的冰毒。其中被告人罗某某贩卖冰毒9.98克,罗新发贩卖冰毒53.18克,上述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罗新发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罗新发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新发已经着手实行第三次(涉及毒品37.18克)贩卖毒品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健强
2019年12月27日
附:
1. 被告人罗某某、罗新发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案卷三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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