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94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11997********,哈尼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12000********,哈尼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村**巷**号**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11995********,哈尼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住深圳市**宿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批准,于2020年11月2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石某某、李某甲三人寻衅滋事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7日、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2时许,被害人黄某某、徐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市场**岗亭附近的“**烧烤”店吃宵夜、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石某某、李某甲及普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十几个人前往上述同一烧烤店吃宵夜喝酒,与被害人黄某某、徐某某相邻饭桌而坐。期间,被告人罗某某、普某某、石某某、李某甲等多人唱歌、喝酒、酗酒,后见被害人黄某某、徐某某等人玩骰子游戏声音较大、吵杂时,钱某某(另案处理)前往大声指责时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口角纠纷,随后推打黄某某一下,“**烧烤”店老板周某某上前劝阻、制止双方的纠缠,双方的争执暂时停下,被害人黄某某对对方推打自己的行为要求对方给予道歉,被告人罗某某、普某某、石某某、李某甲一方对此置之不理,直接离开。被害人黄某某、徐某某两人追随要求对方道歉,追至上述烧烤店附近十多米处即**市场一**药店门口人行道处时,被告人罗某某、石某某、李某甲及普某某等人均动手、多人合伙一起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黄某某、徐某某实施殴打,之后被告人罗某某、石某某、李某甲等人均逃离现场。被害人黄某某、徐某某二人被对方多人围殴致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徐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20年9月10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社区抓获被告人石某某。2020年9月11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抓获被告人罗某某。2020年11月11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社区抓获被告人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受伤部位、行程查询结果、情况说明、视频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李某乙的陈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石某某、李某甲及同案普某某的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石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石某某、李某甲合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石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华
检察官助理 丘意梅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石某某、李某甲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十五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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