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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白某某等2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5********,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弥勒市人,农民,家住弥勒市**镇**小区**幢**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84********,傣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泸西县人,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期**幢**室。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9月14日至2015年9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89********,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泸西县人,农民,家住泸西县**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83********,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泸西县人,农民,家住泸西县**镇**幢**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8月14日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9月14日至2016年9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82********,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泸西县人,农民,家住泸西县**街**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90********,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泸西县人,农民,家住泸西县**街**镇**村委**村**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90********,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泸西县人,农民,家住泸西县**街**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庚,绰号“老听”,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84********,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泸西县人,农民,家住泸西县**街**镇**村委**村**号**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71********,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泸西县人,农民,家住泸西县**街**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97********,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泸西县人,农民,家住泸西县**街**镇**村委**村**巷**号。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小名“程阳”,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80********,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泸西县人,农民,家住泸西县**街**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23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倪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泸西县**镇**村委**村**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9月14日至2015年7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闻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94********,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泸西县人,农民,家住泸西县**街**镇**村委**村**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9月14日至2015年9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95********,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泸西县人,农民,家住泸西县**街**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泸西县**镇**村委**村**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9月14日至2015年9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丁,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94********,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泸西县人,农民,家住泸西县**街**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1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辛,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81********,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泸西县人,农民,家住泸西县**街**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84********,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泸西县人,农民,家住泸西县**村委**村三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9月14日至2015年9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戊,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85********,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泸西县人,农民,家住泸西县**街**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90********,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泸西县人,农民,家住泸西县**乡**村委**村。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08年10月7日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15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予以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己,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95********,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泸西县人,农民,家住泸西县**街**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白某某、李某甲、金某某、杨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庚、田某某、汪某某、程某某、倪某某、闻某、金某甲、刘某某、李某丁、李某辛、侯某某、李某戊、缪某某、李某己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时限各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8月5日、10月20日两次退回弥勒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弥勒市公安局补查后分别于2019年9月5日、11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8年以来,被告人罗某某通过经营弥勒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做工程获利,不断积累资金,扩大了其经济实力。2011年以来,其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社会资本,向单某某、唐某甲等70余人发放高利贷79000000余元牟取暴利,同时利用高利转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手段,并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讨要债务,霸占债务人财产,聚敛了巨额资金,进一步充实了其经济基础。

为进一步获取和维护其经济利益,被告人罗某某利用其个人的影响力和积累的资产,通过发放工资、提供食宿等方式,先后纠集、拉拢吸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到其公司从事非法放贷和暴力讨债的违法犯罪活动。2014年4月,被告人罗某某、白某某、金某某、刘某某等人在非法讨债过程中,有组织地长期限制查某某、李某壬夫妇的人身自由,并对查某某、李某壬进行殴打,初步形成非法影响;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罗某某、白某某、金某某等人在非法讨债过程中,通过敲诈勒索的犯罪手段霸占了单某某的云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弥勒县**公寓(以下简称**公寓),并以此为依托作为其组织成员日常生活的据点,便于其对组织成员的管理、控制,使其经济实力得到进一步充实,组织势力得到进一步壮大,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罗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白某某、金某某、李某甲、杨某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庚、田某某、金某甲、汪某某、倪某某、刘某某、闻某、侯某某、程某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辛、缪某某、李某己等人为参加者,职责分工明确,组织结构稳定,层次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3年以来,被告人罗某某亲自或指使、授意组织的骨干成员,带领或指使其余的组织成员,在弥勒地区大肆实施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虚假诉讼、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干扰、破坏公司、企业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该犯罪组织在弥勒地区为称霸一方,争强斗狠,同以马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以马某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争抢共同债务人的财产,在弥勒地区的民间借贷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弥勒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此外,该犯罪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后,被告人罗某某以出资金、出面协调等方式帮助组织成员逃避打击,予以庇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营业执照、工资表等书证;

2、证人马某甲、李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黎某某、单某某、唐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白某某、李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二、高利转贷罪

2014年3月份,何某某向被告人罗某某借款1500000元,月利率6分,后罗某某以发展养殖业为由向弥勒市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并获得贷款1000000元,罗某某随即将1000000元贷款作为借款转借给何某某获取高额利息,直至2014年9月26日,何某某再无能力向罗某某支付利息。

经云南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1、2014年3月21日罗某某账户收到贷款资金1000000元,该款项当日通过徐某某账户转入何某某账户;2、2014年3月21日罗某某将贷款资金转借给何某某,在转借业务中获得利息差为321405.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个人借款合同书、提款申请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三、骗取贷款罪

2013年3月份,被告人罗某某以其经营的养殖场扩建需要资金为名向弥勒沪农商村镇银行申请2000000元政府贴息贷款,梁某某(另案处理)为该笔贷款提供了房产抵押担保,致使不在弥勒市乡镇推荐名册中的罗某某顺利获取弥勒市政府贴息贷款2000000元,其中政府给予罗某某贴息100000元。后罗某某将该笔贷款转给其经营的弥勒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意合伙人廖某某(另案处理),廖某某将贷款借给朋友或用于公司工程建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个人借款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银行记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马某丙、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四、非法拘禁罪

1、2013年,查某某、李某壬夫妻二人经营打火机厂,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被告人罗某某借款100000元,月利率6分,还了几个月利息后便无力偿还。2014年4月6日,被告人白某某、闻某、刘某某、倪某某、李某戊、李某己及何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到弥勒市**镇**村一出租房内的打火机厂逼迫查某某、李某壬*还债,并对查某某实施殴打,之后白某某安排李某戊、倪某某、闻某、刘某某等人将查某某、李某壬带上车拉到泸西县**镇**果园里面进行看守,李某壬因怀孕身体不适被带去泸西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李某戊、何某甲、倪某某、闻某、刘某某等人在医院看守查某某、李某壬李某己三天,李某壬出院后,闻某、刘某某、李某戊、李某己、何某甲等人受被告人白某某、金某某安排先后在**厂、**医院等地对查某某、李某壬轮流看守长达20余天,并在泸西县**街**镇的水库边、弥勒**学校背后的山上等地多次对查某某、李某壬实施殴打。李某壬夫妻逃脱后,李某壬因胎儿情况不好于2014年5月中旬进行引产手术,随后查某某、李某壬二人长期在外躲避不敢回弥勒。

2、2012年12月11日,何某乙向被告人罗某某借款1000000元,杨某作为担保人,之后何某乙无力偿还债务而躲避。2014年5月5日18时许,金某某(已判刑)在罗某某的指使下,为索取债务带领白某某、闻某、侯某某、倪某某、刘某某、解某某(上述人员均已判刑)和被告人李某戊在弥勒市**镇**村**饭店内找到杨某,并对杨某实施殴打,后将杨某强行拉上金某某驾驶的一辆小型汽车内带至弥勒市**坡,逼迫杨某让其妻子找50000元钱来还。21时许,金某某等人将杨某拉到弥勒市**镇和**小区**站门口等待拿钱的过程中,被弥勒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李某戊因在一旁接听电话而未被抓捕,事后罗某某威胁杨某到公安机关不能提及未被抓捕的人,罗某某、李某戊由此逃避了法律的惩处。经鉴定:杨某此次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白某某、金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罗某某派人送钱、送物到看守所,白某某、金某某等人离开看守所时,罗某某亲自来接并请吃买物。

3、2015年1月7日,唐某乙向被告人罗某某借款1200000元,月利率6分,后无力偿还欠款。2018年1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白某某、李某庚、李某乙在弥勒市**镇**洗车场的办公室里,对唐某乙实施殴打、威胁,逼迫其在还款计划上签字,直至21时许,唐某乙在还款计划上签字才得以离开。

4、段某某先后向被告人罗某某借款500000元,月利率6分,后因无力偿还本金及利息,罗某某遂安排被告人李某甲、李某辛及金某甲、杨某某、李某庚、汪某某、田某某等人多次到段某某的**瓷砖店索要债务。2015年9月25日中午,罗某某、李某甲、李某辛等人向段某某索债未果,当晚23时许,李某甲安排李某辛跟随段某某回到弥勒市**镇**小区*期*栋***号的家中进行看守,次日早上,李某辛又把段某某转到**公寓房间内继续看守直至下午18时许,非法限制段某某人身自由18余小时。

5、2012年9月26日,余某某先后两次向被告人罗某某借款共计90000元,月利率10分,还了部分利息后无力偿还。2015年年底的一天,罗某某指使被告人白某某安排被告人杨某某、李某丁将余某某带到**公司,逼余某某还债,随后又将余某某拉到弥勒市**镇**小区的自己家中,看守余某某三天三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方某某、陈建明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查某某、李某壬、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白某某、李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五、敲诈勒索罪

1、从2012年起,单某某多次向被告人罗某某借款,后因借款到期未能偿还,罗某某多次安排组织成员向单某某讨要欠款。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白某某、金某某、杨某某、李某丙、闻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乙、刘某某、倪某某、侯某某等人以要债为由将单某某控制在**公司和**公寓**房间内。次日上午,罗某某安排白某某、李某丙等人将单某某带回**公司,并对其进行辱骂、威胁,逼迫单某某签订了**公司的租赁合同。随后,罗某某等人采用同样的方式再次逼迫单某某签订了**公寓的租赁合同,并强迫单某某的丈夫陈某某在**公司和**公寓的租赁合同上签字。罗某某等人在未付任何租金的情况下,以“租赁”的方式强行占有单某某的**公司办公楼及所在场地和**公寓,并将**公司和**公寓分别转租给魏某某、何某丙经营,非法获利210000元。

2、2014年6月份,唐某甲为偿还银行贷款向被告人罗某某借款2000000元,月利率3分,借款期限3个月,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后,罗某某通过银行转账1850000元给唐某甲。因唐某甲无法按期偿还借款,罗某某安排被告人田某某、李某庚长期跟随唐某甲向其讨要欠款。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罗某某安排被告人李某甲带领田某某、李某庚、汪某某等人强行进入唐某甲位于弥勒市**小区的家中,并由李某甲安排田某某、李某庚看守唐某甲不允许其外出。次日上午,罗某某授意被告人李某甲、田某某、李某庚、李某辛、汪某某将唐某甲带至弥勒市**小区**房地产公司罗某某的办公室内,以讨债为由对唐某甲进行辱骂、殴打,并逼迫唐某甲与罗某某签订了弥勒市****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租期20年,租金4000000元。罗某某等人在未付任何租金的情况下,以“租赁”的方式强行占有唐某甲的弥勒市****有限公司办公楼及所在场地,并建盖洗车场、修车厂后转租给姜某等人经营,非法获利350000元。

3、2013年9月10日,李某丑出资3880000元与葛某某合作在弥勒市**镇**寨**加油站旁边种植约200亩三七。2014年7月10日,葛某某向被告人罗某某借款500000元,月利率7分,还了部分利息后便失踪。罗某某指使被告人白某某带领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侯某某、李某丙、金某某等人强占了葛某某三七地。李某丑得知消息后找到白某某,要求归还其应得的部分,但白某某拒绝归还,李某丑因惧怕罗某某等人的势力而不敢继续讨要,此后白某某安排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李某己、闻某、倪某某、刘某某等人看守三七地,后被告人杨某某、李某庚、田某某等人将三七变卖获利14734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合伙协议等书证;

2、证人窦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单某某、唐某甲、李某丑等人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白某某、金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六、聚众斗殴罪

弥勒**酒店股东李某某因欠被告人罗某某债务,遂将**酒店80%的股权转让到罗某某指定的刘某名下,罗某某安排被告人白某某负责经营管理**酒店。

2016年6月7日下午,弥勒****公司股东李某丁带着蒋某某等人到弥勒**商贸公司7楼搬闲置的花盆,遇到被告人程某某、汪某某,双方发生口角,汪某某揪着李某某的衣领,后被韩某某劝开。当晚22时许,李某丁带着杨某某、黎某甲、黎某乙、赵某某等人返回**酒店,在“****”酒吧喝酒的被告人程某某、白某某、李某甲、汪某某、李某庚、杨某某、李某乙、金某甲知道该情况后,李某甲、李某庚驾车到**洗车场里拿砍刀、钢管等工具,并与白某某等人驾车一起来到**酒店,被告人白某某、程某某、李某甲、汪某某、李某庚、杨某某、李某乙、金某甲下车后分别持砍刀、钢管冲进酒店后对黎某甲、杨某等人实施殴打,致使黎某某、杨某某受伤。经鉴定:黎某甲此次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事后,罗某某组织斗殴人员开会商议,安排没有前科的杨某某、金某甲、程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出资68000元赔偿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赵某甲、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黎某甲、杨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4、被告人白某某、李某甲、杨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七、寻衅滋事罪

1、2014年3月17日,弥勒市****有限公司为购买生产设备,由公司经营者杨某、李某某、汪某某共同向被告人罗某某借款6000000元,月利率7分,陈某、孙某某为担保人。

2014年6、7月份,因公司经营不善,杨某、李某某、汪某某没有再向罗某某支付借款利息。罗某某便指使被告人白某某、金某某安排被告人闻某、刘某某、李某丙、杨某某、倪某某、李某戊、李某丁、李某乙、侯某某、李某己等人到弥勒市****有限公司位于弥勒市**镇**村的矿山进行驻守,在驻守一段时间后将矿山上的矿石、装载机、电机等物品拉走。

2、2014年2月5日,朱某某向被告人罗某某借款300000元,月利率6分,朱某甲、王某某、许某某为担保人,朱某甲还了一段时间利息后便失联。2014年9月份,被告人白某某、金某某、李某丙、闻某、倪某某、侯某某、刘某某等人要求朱某甲偿还朱某乙的借款,并强行扣押朱某甲和王某某的奔驰车。2014年11月份,白某某等人逼迫朱某甲签了一份借款200000元的借条,将朱某乙的欠款由朱某甲偿还。后白某某指使被告人金某某、李某丙、杨某某、闻某、倪某某、侯某某、刘某某等人锁过弥勒市**镇**中学对面朱某甲经营的**装饰装修公司大门,影响朱某甲公司的正常经营;指使李某丙、倪某某、闻某等人跟踪朱某甲,影响朱某甲的正常生活。直至2015年8月份,白某某等人共逼朱某甲偿还了423000元。

3、2015年,王某甲向被告人罗某某借款500000元,月利率8分,期限一个月,王某某为担保人。2015年4月份,因王某甲无力偿还借款,罗某某安排被告人李某甲找王某某要债,李某甲带着被告人杨某某、金某甲、李某庚等人找到王某某,因王某某还不出钱,李某甲强行抢走王某某的奔驰车钥匙,随后将车开到罗某某的车时代洗车场,罗某某将该车交给白某某使用,一直未归还王某某。经鉴定:该辆奔驰轿车价值250000元。

4、2015年,王某甲因还银行贷款向被告人罗某某借款500000元,月利率8分,后因借款到期未能偿还,被告人罗某某、白某某安排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李某庚、汪某某、金某甲、缪某某等人到王某甲位于弥勒市**镇****城的“**陶瓷砖店”内讨要欠款并滋事,李某甲等人还用链子锁将瓷砖店的门锁起来,致使瓷砖店不能正常营业。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李某庚、汪某某、金某甲、缪某某等人强行将王某甲的云******号皮卡车开走。经鉴定:云******号车价值50000元。

5、2014年6月30日,唐某甲以其经营的弥勒市**镇**庄葡萄园作抵押向被告人白某某借款2000000元,后被告人罗某某以白某某的名义借给唐某甲1860000元(借款时扣除了首月借款利息140000元),此后,唐某甲陆续还了部分债务。

2015年初,罗某某以唐某甲欠债未还为由,指使被告人金某某、白某某先后组织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杨某某、刘某某、李某丁、闻某等人多次到唐某甲经营的葡萄园内,采用锁大门、住守葡萄园等方式,对唐某甲的葡萄园进行持续性滋扰,逼迫唐某甲偿还债务。唐某甲为偿还债务于2015年5月1日在葡萄园内与白某某签订了共同经营葡萄园的入股合同,约定以葡萄园经营收入偿还罗某某、白某某的债务。后白某某接管葡萄园并指使李某丙、李某乙、缪某某等人变卖掉葡萄、水泥杆、大棚钢架等物资后将葡萄园土地对外出租。2015年5月至2018年期间,罗某某、白某某先后从唐某甲的葡萄园获利2000000余元。

6、2015年4月,唐某甲将其本人的云******号丰田牌小型越野车开到弥勒**医院旁的**润滑油经营部维修,随后去了昆明。被告人罗某某以唐某甲欠债为由,安排被告人李某甲带着被告人李某庚、田某某、汪某某到**润滑油经营部开车时,被**润滑油经营部人员制止,李某甲等人便买来铁链将车锁在修理升降架上。唐某甲从昆明回弥勒后,罗某某安排李某甲、李某庚、田某某、汪某某带着唐某甲去经营部开云******号车,返回途中李某甲等人发现唐某甲的儿子唐某某升驾驶云******号丰田牌小型越野车跟随,便拦停该车,强行将该车与云******号车一同开走。随后,罗某某安排李某甲、李某庚、田某某、汪某某将唐某甲带到弥勒市**小区**房地产公司罗某某的办公室内,逼迫唐某甲签订了两辆车的售车协议。罗某某等人在未付车款的情况下,擅自将两辆车出售获利340000元。经鉴定:云******号车价值340000元,云******号车价值155000元。

7、2015年8月30日,单某某家因欠着李某某债务,便将其丈夫陈某某名下的云******号奔驰车抵给李某某,李某某支付300000元后,双方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2015年9月1日21时许,李某某驾驶云******号奔驰车到弥勒市**加油站加油时被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等人拦下,并叫李某某将车开到**公司,后单某某、陈某某也来到公司,并向被告人白某某、李某甲等人说明该车已经卖给李某某。李某甲要求李某某交出车钥匙,李某某不同意,被告人李某甲、汪某某、李某乙、李某庚、李某丙等人对李某某、陈某某单某某实施殴打,抢走李某某的奔驰车钥匙,李某庚当晚将车开到***,次日因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李某庚才将该车开到弥勒市公安局吉山派出所。

8、2015年11月27日,陈某某向被告人罗某某借款200000元,叶某、李某为担保人。因陈某某无力偿还借款,被告人罗某某、白某某安排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多次到叶某的公司进行滋扰讨要债务,叶某被李某甲殴打。

9、2015年年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得知唐某甲位于弥勒市**镇**村的三七已经挖好后,分别带领被告人李某庚、汪某某、田某某、李某辛、金某甲、李某乙、李某丁、缪某某去到唐某甲的三七地里,经商量后决定私自拉一部分三七去卖了分钱,且不告诉罗某某和白某某。之后,李某甲、杨某某、李某庚、田某某、李某乙、李某丁、汪某某、金某甲、缪某某、李某辛在未告知并取得唐某甲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从三七管理人朱某某处拉走一小货车三七,销售后得赃款70000余元。

10、2015年年底,被告人白某某、杨某某等人来到弥勒市**三七市场内,在未告知唐某甲的情况下,用言语威胁帮唐某甲种三七的朱某某,强行从朱某某处要走烘干的三七十余袋,销售后得赃款60000余元。

11、2016年10月8日,因单某某向被告人罗某某的借款未还清。罗某某安排被告人白某某、李某甲、杨某某、金某甲、李某庚、程某某等人,将单某某、陈某某转让给谢某某位于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弥勒市****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拆卸损毁后作为废铁卖给曹某某、潘某某,非法获利30000余元。白某某、李某甲等人分掉部分钱款后,由白某某将剩余的18000余元钱交给罗某某。

12、2015年1月7日,唐某某向被告人罗某某借款1200000元,月利率6分,后无力偿还欠款。2016年,罗某某便指使被告人李某乙到唐某乙的***养殖有限公司驻守以便于向唐某乙索要债务。李某乙以在唐某乙公司上班为由,强行向唐某乙索要10000元“工资”。2017年,李某乙强行将唐某乙的一辆捷安特自行车骑走不还。

13、2012年10月,陶某某、赵某某夫妇先后两次向林某共借款310000元,月利率5分,后一直未还款。2017年3月12日,林某就此事交给其女婿李某某负责,李某某(另案处理)便委托被告人李某甲、田某某、金某甲、程某某向被害人赵某某索要欠款1400000元。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李某甲、田某某、金某甲、程某某和李某某、马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到东风、朋普赵某某经营的化肥店内索要债务,其中在***茶室讨要债务过程中,金某甲用打火机砸在赵某某的脖子上,李某甲打了赵某某嘴巴,此后赵某某多次共还款1180000元,李某甲、田某某等人将索要到的款项进行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借贷协议书、授权委托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戊、陶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唐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白某某、李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八、虚假诉讼罪

2013年3月26日,李某某、付某某夫妇因资金周转困难经王某某担保向被告人罗某某借款50000元,月利率10分。2013年6月,李某某、付某某偿还罗某某50000元本金,但罗某某并未将借条归还李某某、付某某。2015年12月1日,罗某某通过被告人白某某捏造李某某、付某某借款后未偿还本息的事实并由白某某以涂改的借条作为证据向弥勒市人民法院起诉李某某、付某某、王某某,要求李某某、付某某、王某某偿还50000元本金并支付29887元利息。后经弥勒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调解过程中,白某某确认该笔借款已经得到抵偿后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得到法院准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事起诉状、调解笔录、民事裁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罗某某、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九、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5年9月,弥勒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将30余亩土地承包给被告人罗某某经营管理,并约定罗某某可在土地上投资建盖房屋等建筑物。罗某某对该片土地进行平整后,因知道该片土地不能建盖建筑物,便将该片土地闲置。2017年7月,罗某某将该片土地转租给周某等人获利,并约定周某等人可在土地上投资建盖房屋等建筑物,后周某等人在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该片土地上进行水泥硬化,建盖钢架彩板瓦房作为商铺进行经营,造成农用地被大量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土地出租合同、付款证明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白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照片;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十、违法事实

1、2014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上午,因唐某甲尚欠着被告人罗某某高利贷,被告人白某某、金某某等人来到唐某甲的**公司办公室内讨要欠款,并对唐某甲进行辱骂、恐吓、威胁,限制唐某甲的人身自由,不让其离开办公室。当晚22时许,唐某甲趁上厕所之机发信息向民警求助后获救。

2、2013年6月30日,李某某帮查某某、李某壬担保向被告人罗某某借款100000元,月利率6分。2013年年底的一天上午,因查某某、李某壬未能按时还款,被告人罗某某、白某某等人找到李某某后,组织成员对李某某实施殴打,逼迫李某某签订一个月还款30000元的保证书,且要求李某某找出查某某、李某壬还钱。后李某某找到查某某、李某壬并告知白某某,白某某带人非法限制了查某某、李某壬的人身自由。

3、2015年1月7日,唐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被告人罗某某借款1200000元,月利率6分,唐某某妻子普某某为担保人,罗某某扣除首月利息72000元后通过银行转账实际借给唐某某1128000元本金。2015年3月11日,唐某某、普某某归还罗某某625000元本息(其中500000元本金,125000元利息),后唐某某、普某某又陆续向罗某某归还了剩余700000元借款5个月利息,截止2015年9月12日,唐某某、普某某先后向罗某某支付借款本息共计835000元(其中500000元本金,335000元利息),尚欠罗某某借款本金628000元。

2018年6月11日,罗某某向弥勒市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故意隐瞒唐某某、普某某已偿还835000元本息的事实,捏造唐某某、普某某获取1200000元借款后仅向其偿还284000元借款本金及216000元利息的事实,请求法院判处唐某某、普某某夫妇偿还其借款本息1557200元(其中借款本金916000元,利息641200元)。

2018年7月13日,弥勒市人民法院(2018)云2504民初1715号民事调解书要求唐某某、普某某于2018年8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罗某某借款本息共计1300000元。

被告人罗某某、白某某、李某甲、金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田某某、汪某某、倪某某、闻某、金某甲、刘某某、李某丁、候某某、李某戊、缪某某、李某己系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某、李某庚、程某某、李某辛系主动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白某某、李某甲、金某某、杨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庚、田某某、汪某某、程某某、倪某某、闻某、金某甲、刘某某、李某丁、李某辛、候某某、李某戊、缪某某、李某己共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被告人罗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被告人罗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被告人罗某某、白某某、李某甲、金某某、杨某某、李某乙、李某庚、倪某某、闻某、刘某某、李某丁、李某辛、李某戊、李某己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被告人罗某某、白某某、李某甲、金某某、杨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庚、田某某、汪某某、倪某某、闻某、刘某某、李某丁、李某辛、候某某、李某戊、李某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罗某某、白某某、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李某庚、汪某某、程某某、金某甲聚集多人持械进行斗殴;被告人罗某某、白某某、李某甲、金某某、杨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庚、田某某、汪某某、程某某、倪某某、闻某、金某甲、刘某某、李某丁、李某辛、候某某、李某戊、缪某某、李某己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或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罗某某、白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告人罗某某的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追究被告人白某某的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李某庚的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金某某、倪某某、闻某、刘某某、李某丁、李某辛、李某戊、李某己的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汪某某的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某丙、田某某、侯某某的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程某某、金某甲的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缪某某的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白某某、金某某、倪某某、闻某、刘某某、侯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李某庚、程某某、李某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超、师建伟、李有双

                                                                周红艳、沈毅

                       2019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元阳县看守所,被告人白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开远市看守所,被告人金某某、杨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庚、田某某、汪某某、程某某、倪某某、闻某、金某甲、刘某某、李某丁、李某辛、候某某、李某戊、缪某某、李某己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187册、散卷材料4份、光盘269张;

3、随案移送涉案物品详见移交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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