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县检刑检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 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319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街**村,现住公主岭市**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6日被通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 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319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街**村,现住公主岭市**楼**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6日被通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月16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仲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319196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主岭市**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街**委,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别名王某丙),男, 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吉林省**建筑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街**委,现住公主岭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6日被通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朴海明,吉林辩法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赵某甲,男, 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吉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街**委,现住公主岭市**园**号楼**单元**楼。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6日被通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海东,吉林天岭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街**委,现住公主岭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6日被通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4月4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齐连义,辽源市法律援助中心。
被告人王某丁,男, 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街**村,现住公主岭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6日被通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4月4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录,吉林五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9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公主岭市**局**,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街**村,现住公主岭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6日被通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4月4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甲、仲某某、王某乙、赵某甲、高某某、王某丁、段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4月11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2月24日至2019年3月11日、2019年5月11日至2019年5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甲、高某某、王某丁、段某某串通投标罪
2015至2017年间,被告人罗某某以与张某某(已起诉)合伙经营的方式获得公主岭市教育领域工程项目,并指使被告人王某甲联系吉林省**建筑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建筑公司资质进行陪标,并亲自多次带领被告人高某某、王某丁、段某某以冒充公主岭市**建筑公司、吉林省**建筑有限公司**陪标,通过此种方式,其挂靠的吉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标八个工程,其中,公主岭市**一中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标金额为人民币237.0402万元、公主岭市*甲小学维修改造项目中标金额为人民币54.8726万元、公主岭市**乡中学校附属工程中标金额为人民币227.7683万元、公主岭市*乙小学厕所项目中标金额为人民币191.5318万元、公主岭市*甲中学维修改造项目中标金额为人民币247.1531万元、公主岭市*乙中学维修改造工程中标金额为人民币121.5040万元、公主岭市**镇**中学食堂、公寓综合楼建设工程中标金额为人民币479.7303万元、公主岭市**镇**小学教学楼工程中标金额为人民币563.7284万元,八个工程中标金额共计为2123.3287万元。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甲、高某某参与了全部八个工程串通投标,被告人王某丁参与了三个工程串通投标,金额共计为1271.2270万元,被告人段某某参与了五个工程串通投标,金额共计为852.1017万元。
(二)被告人仲某某、王某乙、赵某甲串通投标罪
2015至2017年间,被告人仲某某作为吉林省**建筑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建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指使被告人王某乙利用吉林省**建筑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建筑公司建筑的资质,对外实施承揽制作标书帮助围标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王某乙雇佣被告人赵某甲制作参与围标的工程量报价,以供串通投标使用。被告人仲某某、王某乙、赵某甲帮助张某某、王某戊(均已起诉)等人在公主岭市教育领域共计36个工程项目串通投标,中标金额共计18400.219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甲、仲某某、王某乙、赵某甲、高某某、王某丁、段某某如实供述了其涉嫌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与张某某(已起诉)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甲、仲某某、王某乙、赵某甲、高某某、王某丁、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勘验记录;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甲、仲某某、王某乙、赵某甲、高某某、王某丁、段某某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八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甲、仲某某、王某乙、赵某甲、高某某、王某丁、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甲、仲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王某乙、赵某甲、高某某、王某丁、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运龙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2.被告人王某乙、赵某甲现被羁押于通化县看守所;
3.被告人王某甲、仲某某、高某某、王某丁、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4.案卷材料和证据44册;
5.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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