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区一期**号楼**单元**室,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区一期**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赵某某报案称:多家网络店铺销售的“北面”服装为假冒的侵权商品,销售金额巨大,网站的物流发货地均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上上城三季小区,疑似假冒商品窝点。经查,被告人罗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上上城三季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通过其经营的“梅花衣装518”淘宝网店对外销售假冒"北面"“斐乐”等品牌服装,公安机关在其租赁的仓库(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上上城三季小区**号楼*单元****室)内查扣未销售的假冒品牌服装共计1552件,价值306095元。经鉴定,该1552件服装均为假冒商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且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二十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肖凤芝
附:
1.被告人罗某某被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区一期**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03115****;
2.案卷材料三册,补充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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