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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游某甲、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二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041984********,汉族,高中文化,系湘潭**有限公司**,家住湘潭市岳塘区昭山镇新民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7月2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2020年9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4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区**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区**镇**村。因寻衅滋事,2011年6月6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又因寻衅滋事,2012年3月27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2017年8月24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7月2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游某甲,曾用名游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镇**村**组**号。因犯敲诈勒索罪,2011年5月26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7月2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游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在湘潭市岳塘区**工地负责**业务的被害人周某某因业务结算与项目部发生纠纷,进而对工地施工进行阻工,在该工地承包业务的被告人罗某某得知后遂电话召集被告人游某甲、陈某某及杨某某、陈某甲(两人已被判刑)、陈某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并指示众人到昭山印象工地将阻工闹事者打一顿。同日下午17时,被告人游某甲、陈某某等五人驾车赶至**工地附近与被告人罗某某汇合,被告人罗某某当即向众人指明正走出工地的被害人周某某系闹事者,被告人游某甲、陈某某等五人随即朝周某某走去,期间,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随手扯掉路边绿化带的木棍拿在手上。后杨某某率先使用木棍猛击被害人周某某头部及上半身体,其他四人见状后也相继对周某某实施殴打。其中,被告人游某甲、陈某某使用拳脚殴打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则使用木棍殴打周某某,被害人周某某当场被打伤倒地,众人见状随即逃离现场。

经湖南融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游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游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等书证;2.同案人杨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对案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游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游某甲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游某甲认罪认罚,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游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游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行政处罚前科,被告人游某甲有刑事犯罪前科,均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建议判处被告人游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汝蛟

检察官助理:李筱露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陈某某、游某甲现被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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