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412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住黑龙江省绥化市**乡**村**屯,暂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东区**号**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11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9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嫌疑,于2020年5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住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区**巷**号,暂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巷**号**。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嫌疑,于2020年5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游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6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住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巷**号附**号,暂住深圳市龙华区**村**栋**号。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嫌疑,于2020年5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罗某某、游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潘某某入职**(深圳)财税有限公司,从事找人代申办营业执照和开立对公账户的工作。2020年3月,经被告人游某某介绍,被告人罗某某在被告人潘某某的指使和带领下,用其身份信息登记注册了深圳**建材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福田区**街道**书店,并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银行领取了营业执照后开立了相应的银行对公账户。手续办理完毕后,被告人罗某某即将营业执照、银行账户等资料卖给被告人潘某某,被告人潘某某再将资料交给其公司。被告人罗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700元,被告人游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800元。
2020年4月8日,被害人李某某被犯罪分子电信诈骗了人民币12197元。被告人罗某某办理的深圳**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被犯罪分子用于此次电信诈骗。
另查明,被告人潘某某还指使和带领杨某某(另案处理)注册登记了深圳市南山区**书店和深圳**设计有限公司,开立了相应的银行对公账户并购买了全套资料。2020年3月底,被害人贾某某被犯罪分子电信诈骗了人民币58779元,被告人杨某某办理的上述深圳市南山区**书店对公银行账户被犯罪分子用于该起电信诈骗犯罪。被告人游某某还协助被告人潘某某开立了一个银行对公账户,游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60元。
2020年5月13日21时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巷**号**抓获被告人罗某某。2020年5月14日16时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华区**村**栋**抓获被告人游某某。2020年5月15日0时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家园美发店抓获被告人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深圳**建材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福田区**街道**书店企业登记档案、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罗某某、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4.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勘查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罗某某、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罗某某、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罗某某、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游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佩钦
检察官助理:陈玉婷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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