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连城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龙岩市**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连城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江某某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20年9月1日、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于2020年9月1日、9月18日已告知罗某某、江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罗某某先后将其本人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被告人江某某名下的兴业银行卡以及配套的网银、U盾、手机卡,以每套200元的价格卖给“小某某”(另案处理),并约定每月租金500元。后“小某某”将两套银行卡提供给郑某某(另案处理)诈骗团伙用于收取、转移网络诈骗赃款。租用期间,罗某某将自己使用的微信号与两张银行卡绑定,关注银行账户资金收支情况,告诉江某某等账户资金累计达5万元后就将资金占为己有。
2019年4月29日至5月1日,被害人梁某某被郑某某诈骗团伙诈骗,陆续向罗某某农业银行转账6万余元,诈骗团伙将其中31000元转至江某某兴业银行卡内。2019年5月1日,被告人罗某某通过绑定微信看到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内资金余额为20892.86元、江某某的兴业银行卡内资金余额为31030.09元,便通过电话银行将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口头挂失,同时通过微信通知江某某也将其兴业银行卡电话挂失,因当日银行不营业,二人无法办理取款业务。2019年5月2日,罗某某前往龙岩市新罗区农业银行,将农业银行卡挂失、补卡,将账户内的钱款占为己有。同日,因被“小某某”发现,罗某某让江某某前往龙岩市新罗区兴业银行柜台,将兴业银行卡注销,并将账户内人民币31030.09元全部取现,由罗某某将其中人民币31000元退还“小某某”,“小某某”留给罗某某1000元作为报酬,罗某某又将1000元交给江某某作为报酬。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罗某某、江某某在厦门市思明区**号**庄园内被马尾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罗某某、江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梁某某损失人民币20892.82元、31030.3元,被害人梁某某对被告人罗某某、江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扣押笔
录、发还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挂失申请、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开卡业务申请书、兴业银行零售业务凭证、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业务凭证、移动电话变更查询业务凭证、谅解书、收据;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江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辨认账
单、监控截图;
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江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盗窃诈骗团伙的赃款,涉案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1922.95元、31030.0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江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罗某某、江某某均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罗某某、江某某积极赔偿诈骗案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田森
检察官助理:胡敏敏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龙岩市**小区**号**单元**室,联系电话:1596090****;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联系电话:13959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被害人梁某某,联系电话:1998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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