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81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市,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被介休市公安局逮捕。
前科情况:2015年因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因殴打他人被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行政拘留8日;2020年4月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四川省内江市公安局东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被介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樊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罗某某在微信群看见有人发布兼职广告,便添加该微信名为“神*” 的男子(身份暂未查清),“神*”告知罗某某向其出售用自己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手机卡及U盾可获利700元。2020年5月份,被告人罗某某明知“神*”收购银行卡、手机卡及U盾是用于网络犯罪类活动并告知樊某某,称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可获利500元,樊某某同意。后罗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樊某某100元让其办理手机卡使用,樊某某在罗某某的指使下在四川省**县中国联通营业厅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又前往当地的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8412094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并绑定了手机卡和U盾。樊某某将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手机卡及U盾交给罗某某后,罗某某支付樊某某400元现金。罗某某将樊某某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手机卡及U盾交给 “神*”, 后该银行卡被犯罪团伙实施诈骗使用,经对户名为樊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资金流水进行调查,该银行卡的资金流水达273222.68元(其中包含张某某被骗金额中的5000元)。具体如下:
1、介休市**村的张某某报警称:其在6月12日11时许接到电话(1477600****),对方自称淘宝授权客服,因张某某网购的水壶有质量问题,需要张某某配合操作退款,让张某某添加QQ号87573****(QQ名刘某某)。张某某在对方的要求下于12时33分通过云闪付APP绑定的银行卡向对方提供的户名为费某某的银行卡转账4980元,后张某某在对方的要求下于13时06分通过银行卡向对方提供的户名为李某某的银行卡转账11444元,又于13时39分通过银行卡向对方提供的户名为樊某某,卡号为6228412094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账5000元,后张某某意识到被骗,遂报警,张某某共计被骗21424元。
2、2020年6月12日16时许,黄某某(身份证号码4522311977********)报称:其于2020年6月11日12时许至2020年6月12日16时期间,在手机上被人以帮其贷款需配合做银行流水增加综合评分为由被骗金额42400元。黄某某通过网银(农村信用社账号62299205001********)转账的方式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账号(户名为陈某某的农业银行账号62305206001********、邰某某的农业银行账号62220307100********、王某某的工商银行账号62220307100********、吴某某的工商银行账号62220312070********、邓某某的农业银行账号62284120946********、周某某的农业银行账号62284803694********、李某甲的农业银行账号62305209200********、申某某的农业银行账号62284802084********、樊某某的农业银行账号62284120946********、杜某甲的农业银行账号62305204602********、王某甲的工商银行账号62122536020********)转账,被骗金额共4240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立案侦查。
3、2020年6月17日上午9时30分许,新兴区居民高某某报案称:6月11日下午,其在新兴区***的家中下载微粒贷贷款APP后,在APP内输入个人信息准备贷款,APP内客服通过内置的联系方式以需要激活账号为由向高某某索要2000元,高某某通过云闪付支付后对方又以缴纳12000元用于更改输入错误的银行卡号为由诱骗高某某再次转账12000元,而后对方继续诱导高某某转账,高某某意识到自己被骗再未转账,高某某共计被电信诈骗14000元钱,其中12000元转账至樊某某6228412094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黑龙江省***分局刑警大队立案侦查。
4、2020年6月8日16时20分许至6月18日12时56分许,吴某甲在家中被企业微信上的好友以垫付刷单返利,但返款过程中出现超时、系统对接不上数据、银行流水不足等需要继续垫付充值为由,骗取其多次通过借贷平台和手机银行转账给对方349930元,其中20000元转账至樊某某6228412094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云南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立案侦查。
5、2020年06月18日,杜某乙报称:其于2020年6月12日13时38分接到号码为“1821411****”的电话,对方自称为淘宝网理赔公司的工作人员,说其之前购买的商品“婴儿连体服”有质量问题,现在他们会给其进行双倍理赔,随后其就添加了自称为客服的QQ(191905****),对方给其打来语音电话,通话中对方让其打开自己的支付宝领取备用金,其点击后领取了500元备用金并告知了对方,对方说双倍理赔是70元,其多领取了430元,需要将多领取的钱归还。于是对方让其下载了“云闪付”APP,然后其通过云闪付网银向对方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430元,后来对方又在QQ上说账户没有归还成功导致资金异常,需要多倍资金做流水才能成功还款,于是其又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按照对方所说的金额给对方银行账户转账,后来对方将其拉黑,发现被骗。共计损失23514.1元人民币,其中430元转账至樊某某6228412094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甘肃省***分局刑侦大队立案侦查。
6、2020年6月12日21时许,刘某甲来到**派出所报案称:其在百度上贷款添加对方qq号,对方以缴纳贷款保证金为由对其实施诈骗,对方要求其通过云闪付转了5000元到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120946********,户名是樊某某账户内,通过邮政手机银行转了2000元到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305204602********,户名是杜某甲账户内;通过邮政手机银行转了3000元到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134445********,户名是代某某账户内;通过邮政手机银行转了10000元到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155813070********,户名是赵某某的账户内;通过邮政手机银行转了5000元到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122602001********,户名是周某甲账户内,湖南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立案侦查。
7、2020年6月12日韩某某报警称:2020年6月12日13时34分,其在新城区**上班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1915379****,对方自称是360客服以其注册过360借条因征信不好需要注销账号为由让其下载了360APP,并让其查看360贷款额度,后又让其查看支付宝借呗额度,然后让其将支付宝借呗所有额度转账至对方所提供的账户共计11000元人民币,对方提供樊某某6228412094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但受害人未转账成功,陕西省**分局刑侦大队立案侦查。
8、2020年6月12日,受害人华某某报称:其在微信群名为“(果美)兴盛**小铺团购”看到一微信名为“小兔”(微信号:wrmbt***)的人在群里发送兼职刷单广告。其便添加对方为好友,后对方提示其操作下载“聊天宝”APP(链接:m.dow**.com/d/3947**)并注册登录号(账号:1825014****)。华某某通过对方提示添加了聊天宝账号为:liu88****为好友,添加后对方通过“聊天宝”APP向其推荐一名客服人员,加了客服人员后对方就向其派发了需完成两个的刷单任务,对方有返款与返佣。后其继续按照对方指示操作刷单,被对方以需完成连单任务、客服下班、任务超时等为由,华某某通过自己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305215500********,户名:华某某)网银转账给对方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811990********,户名:罗某某)五笔,分别:668元、798元、399元、2940元、588元;对方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305200400********,户名:李某乙)七笔,分别:3440元、1366元、5464元、3799元、9000元、6196元、10499元;对方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802084********,户名:申某某)单笔3000元;通过家人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170018800********,户名:史某某网银转账对方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170032600********,户名:郭某某)二笔,分别:17998元、14929元;通过家人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卡号:62218401090********,户名:张某甲)网银转账对方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120946********,户名:樊某某)单笔29858元;对方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305204602********,户名:杜某甲)单笔24858元,未能返款。对方又称系统冻结,继续做单才能解冻,华某某发现被骗,福建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立案侦查。
9、2020年6月12日21时12分,齐某某拨打“110”报警称:当日下午,其在**市火车站候车厅内等车时,有人冒充其女儿刘某甲加其为QQ好友,之后,对方以向学校交纳培训费和设备押金为由诈骗其29100元。嫌疑人通过QQ号191891****添加其QQ号132838****好友并取得联系。2020年6月12日12时35分,受害人通过手机银行从本人工行卡(卡号:62122616070********)向嫌疑人农行账号(62284802084********,户名:费某某)转账27200元;2020年6月12日13时43分,受害人通过手机银行从本人农行卡(卡号:62284802989********)向嫌疑人农行账号(62284120946********,户名:樊某某)转账1900元。合计被骗29100元,山东省**分局刑警大队立案侦查。
10、2020年6月13日22时55分,事主阳某某(女,38岁,湖南省人,联系电话:1341532****,微信号:ycy1341532****,工商银行卡:62122620110********)报称:于6月12日11时30分在中山市***号出租屋303房内玩手机时,通过微信添加了一名微信好友(微信号:xixi1340794****),对方声称可以带事主通过网络刷单返佣的方式赚钱,事主信以为真。于是在对方指引下,使用手机下载了一款“聊天宝”的手机APP进行注册。然后事主使用其添加了对方的聊天宝账号(xlm0****,昵称:往事**)和网单客服的聊天宝账号(kf00***,昵称:客服0013)。随后,事主就按对方要求开始刷单。于同日13时57分和14时03分,事主通过使用自己的手机银行APP绑定的工商银行卡向对方提供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120946********,户名:樊某某)转账了588元和2940元。于同日14时21分,以同样方式向对方提供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04602********,户名:杜某甲)转账了899元。于同日17时02分和22分,以同样方式分别向对方提供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134445********,户名:代某某)转账了2600元和895元。于同日18时05分、12分和26分,以同样方式分三次向对方提供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34484********,户名:马某某)转账了298元、1192元和1366元。于同日19时35分、19时48分和20时51分,以同样方式分三次向对方提供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02001********,户名:周某甲)转账了6830元、4200元和3000元。在6月13日10时37分,继续通过自己的手机银行APP绑定的工商银行卡向对方提供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305204602********,户名:陈某甲)转账了7000元。在11时54分和12时07分,以同样方式分别向对方提供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284834484********,户名:马某某)转账了3000元和7999元。在12时56分,以同样方式向对方提供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16400********,户名:范某某)转账了3000元。事主共计损失45807元,广东省**分局刑警大队立案侦查。
11、2020年6月12日9时18分,孟某某(身份证号码4101031988********)在郑州市***2号楼1801接到对方电话(1831343****,对方问其是不是在淘宝买过一件衣服,其说是。对方就说这件衣服质量有问题,要给其办理退款,让其加QQ(362122****),加上后对方说是淘宝的客服人员,便给其打了电话(1570696****),对方让其把支付宝备用金提了出来了,说钱退多了,让其把多的钱退回去,于是其就通过手机银行向对方提供的农业银行卡(62305209200********)转账420.2元。转完后对方又让其贷款并让其把贷的钱转过去。其就向对方提供的农业银行卡(62305209200********,62284120946********)分别转账5000元和29685元。其一共向对方转账35105.2元。转完后对方还是让其再贷款,其发现被骗了,就报警了,河南省**派出所立案侦查。
12、2020年6月12日,颜某某(女,28岁,湛江市人)报称:在2020年6月12日,在广州市***行路看到手机微信群有刷单信息,事主就通过扫描对方在微信群发送的二维码,识别后在企业微信与对方联系,对方让事主下载“Flyg***”APP刷单,对方通过刷单软件向事主发送链接(http://m.j**.com)让事主刷单转账,但事主刷单第三笔到第六笔时对方没有返现佣金及本金,事主怀疑被骗没有继续转账刷单到派出所报案。事主被对方以刷单的方式诈骗10697元。事主通过微信号:yan12****与对方联系,对方微信号:wixd_9jnah7****,对方企业微信名称:陈某乙。事主通过农业银行卡:62284800835********及现金转账至对方农业银行卡:62284802084********,开户人:杜某甲;农业银行卡:62284120946********,开户人:樊某某;农业银行卡:62305204602********,开户人:杜某甲;农业银行卡:62284134445********,开户人:代某某。广东省***分局刑警大队立案侦查。
13、2020年6月12日,张某乙报警称:在**村自家中,被一个陌生微信名叫小妍的好友,微信号(zhida***)拉进一个京东商城170群(垫付立返)微信群,群里微信好友(昵称晓雅-指导员(6),微信号xxxcc****)叫她做刷单任务,还让她下载聊天软件私通APP,其中私通客服1808(账号t8774****)和客服9003(账号t900****)让她填写个人信息,一共做了五单,前四单已返还本金和佣金。最后一个联单没有返还,2020年6月12日12时17分张某乙通过农银卡(户名张某乙,卡号62284104330*******)给对方农银卡(户名费某某,卡号62284802084*******)分两次转账940元、3899元;2020年6月12日13时49分通过同账号农行卡向对方农行卡(户名樊某某,卡号62284120946*******)分别转账三次5999元、5999元、1490元,共计被诈骗18327元,河南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立案侦查。
14、2020年6月12日14时35分许,民警接到报警立即与报警人袁某某取得联系,经调查了解,报警人袁某某称:其于2020年6月12日10时20分许在**村的家中,其在快手APP上添加了一个刷单做兼职人的微信,后被对方以京东刷单赚取佣金为由骗取16181元钱,其中2679元转账至樊某某6228412094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宁夏***分局刑侦大队立案侦查。
15、2020年6月12日下午16时许,事主(邵某某,男,广东**市人)报警称:在广东省***出租屋201房收到了一条贷款的短信,于是事主就按照短信里面的内容下载了一个叫“随心花”的APP并想从中贷款5万元人民币,于是就填写了个人资料,银行卡,电话号码,填写完成就和客服称要贷款5万元,客服就称要收取5%贷款额度的工本费,于是事主就转账了2500元到对方的银行卡上,第二次又以事主的银行卡卡号填写错误需要缴纳15000元解冻贷款款项,第三次又以缴纳贷款的保证金30000元为由,事主均转账。事后贷款一直没下来,怀疑被诈骗,遂报警求助,第一个账号为:62284802084********,开户人:费某甲,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第二个账号为:62284120946********,开户人:樊某某,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第三个账号为:6230520460********,开户人:杜某甲,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局刑警大队立案侦查。
16、2020年6月12日12时许,刘某乙(身份证号码3205821988********)在**区城管大队上班时,在生鲜购物微信群看见微信名为“人前笑**”的人发了一个风筝科技的二维码,其扫描该二维码后进入一个刷单微信群(群名:嘉欣**),该群内微信名为“导师**8”的人教其刷单流程,并让其提交身份信息,后其根据微信名“导师**8”和“导师**6”提供的二维码进行刷单,共计47374元,至当日17时许,其一直未收到本金和佣金,发现被骗,对方银行卡信息:62220323060********(工商银行,户名:彭某某)、62284802084********(农业银行,户名:彭某甲)、62284120946********(农业银行,户名:樊某某)、62305204602********(农业银行,户名:杜某甲),本人银行卡信息:43674220056********(建设银行,户名:刘某乙),江苏省**分局刑警大队立案侦查。
被告人罗某某、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交易流水,被害人提供的聊天及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前科资料;2.被害人陈述:张某某、黄某某、高某某、吴某甲、杜某乙、刘某甲、韩某某、华某某、齐某某、阳某某、孟某某、颜某某、张某乙、袁某某、邵某某、刘某乙等被害人陈述;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罗某某、樊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收买、非法提供樊某某的信用卡、手机卡、U盾等用于信用卡交易的信息,使得该信用卡被诈骗团伙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蕊芳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太谷县看守所,樊某某现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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