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公诉刑诉〔2018〕57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户籍所在地黄冈市红安县**镇**村,住武汉市江夏区**街**村。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被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7日被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2日被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镇**村,住武汉市江汉区**路。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取保候审;因传讯不到案,于2018年8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8年9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8年7月29日、9月30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8日,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经合谋窜至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雅安居小区3栋601室,被告人杨某某用钩子将门锁打开后下楼望风,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进入房内盗得一部苹果牌平板电脑、一条铂金项链、6包硬壳黑色黄鹤楼牌香烟、1包软壳红色中华牌香烟。经鉴定,苹果牌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530元,铂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504元,6包硬壳黄鹤楼牌香烟价值人民币240元,1包软壳红色中华牌香烟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身份信息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失主彭敏的陈述;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照片;5.价格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世文
2018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杨某某羁押于武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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