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3********,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巷**号,现住广东省陆丰市**镇**开发区**苑**栋。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9月2日批准逮捕,同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6********,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小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9月2日批准逮捕,同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等相关证件情况下,违反烟草经营法规,受他人雇请,于2020年7月27日晚叫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司机,两人驾乘车牌号码粤******银色“江淮瑞风”牌面包车(改装拆除车座)前往揭阳市**县**镇运载走私香烟。到达**县**镇后,被告人罗某某通过雇主提供的电话联系货主,对方负责接头的三名男子(身份不明)将该批走私香烟搬装至面包车,然后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准备将该批走私香烟运回陆丰市**镇**市场交还货主时,当晚22时许,当途经陆丰市**镇**公路**站路段时被陆丰市烟草专卖局人赃俱获。
现场查获涉嫌无印有“有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外国卷烟:BLACKDEVIL(Special Flavour) 1150条、520(硬SLIMS) 100条、520(硬 MENTHOL) 250条、阿里山(硬一带一路)50条、红双喜(硬东方之珠)150条;涉嫌出口倒流国产卷烟:小熊猫(软珍品专供出口)50条、中华(硬5000专供出口) 50条、特美思(硬精品专供出口)150条、玉溪(硬金细支授权生产)350条、芙蓉王(硬蓝专供出口) 50条、红塔山(硬10mg 授权生产)50条等卷烟,共计11个品种2400条。经陆丰烟草专卖局初步估算,该批卷烟的金额为人民币361104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和量刑情节如下:
事实证据: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4、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5、鉴定意见。
量刑情节:1、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应属从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等相关证件情况下,帮助他人运输香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在该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能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赛炳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10个,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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