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三部刑诉〔2020〕72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2000********,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村**组。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对罗某某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22000********,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户籍在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乡**村**组**号,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路**楼。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6日,由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811998********,汉族,大专文化,长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镇**村**组。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8月25日、8月26日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7月起,湛小虎等人(另案处理)经共谋,租赁湖南省长沙市**商务大厦**座**室场地,以**公司的名义实施“投资诈骗”活动,即雇佣并指使业务员撒网式拨打电话,冒充知名证券公司员工向客户虚假荐股、并进一步诱骗客户添加微信后加入“荐股群”。一旦达到入群人数目标,湛小虎、刘伟等人即将该“荐股群”交付给上家,并由上家在群内进一步以虚拟币投资等为饵诱使客户下载指定的APP并充值投资,后采用关闭取现通道、关闭APP平台等手法非法占有客户钱款。
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受湛小虎雇佣,先后进入**公司担任业务员,并按照上述模式实施“投资诈骗”。经查,三名被告人均拨打诈骗电话八千余人次,罗某某、杨某某违法所得均为人民币八千余元,李某某违法所得为人民币六千余元。
2020年4月22日,三名被告人被公安人员抓获。罗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各自的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陈述及相关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实被害人被骗取钱款的事实。
2.公安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湛小虎等人将“荐股群”交付后,上家在群内进一步以虚拟币投资等为饵诱使客户下载指定APP并充值投资,后采用关闭取现通道、关闭APP平台等手法非法占有客户钱款的事实。
3.关联案件被告人湛小虎等人的供述,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湛小虎等人以**公司名义雇佣并指使业务员罗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撒网式拨打电话、冒充知名证券公司员工、向客户虚假荐股、并进一步诱骗客户添加微信后加入“荐股群”,再由上家实施诈骗行为的事实。
4.审计人员出具的审计报告,关联案件被告人湛小虎、丰某甲、丰某乙的供述,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的违法所得情况。
5.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二人对参与拨打诈骗电话的事实供认不讳。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本院出具的扣押文书等,证实三名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及退赔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梦梦
检察官助理:叶子祥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其居所。罗某某联系方式:1857003****;杨某某联系方式:1507446****;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2.补充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案犯身份卡》一张,《换押证》一份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各三份
6.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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