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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杨某乙等六人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57********,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哈尼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住墨江县**镇**组**号**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3月24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3********,云南省墨江县人,哈尼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住墨江县**镇**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3月24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3********,云南省墨江县人,哈尼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住墨江县**镇**组**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6年8月1日被墨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3月24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71********,云南省墨江县人,哈尼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住墨江县**镇**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3月24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乙,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74********,云南省墨江县人,哈尼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墨江县**镇**组**号,现住玉溪市红塔区**街**组**厂。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3月24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68********,云南省墨江县人,哈尼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住墨江县**镇**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3月25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罗某某、杨某乙、陶某甲、陶某乙、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08年,被告人陶某乙因要外出务工,遂将自己持有的一支射钉枪拿到被告人陶某甲位于墨江县**镇**村**组**号的家中交给陶某甲保管和使用。

2、2020年1月30日晚,被告人杨某乙到墨江县**镇**村**组“****”向被告人杨某甲借射钉枪,杨某甲将自己持有的两支射钉枪中的一支拿给杨某乙。

3、2020年1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杨某乙、李某某、杨某甲、陶某甲和**镇村民白某某相互邀约后,由杨某乙、李某某、杨某甲、陶某甲四人各自携带自己持有的枪支到墨江县**镇**村**组**树林(地名)打猎。13时许,因打到一头野猪,陶某甲因要参与抬野猪,遂将自己持有的射钉枪交给罗某某,由罗某某持该射钉枪继续参与打猎。16时许,罗某某在**树林中部小路开枪射击野猪时,打中同在前方狩猎的李某某。后李某某被送往墨江县**医院治疗,陶某甲将其持有的射钉枪带回到**组**梁子斜坡的杂草林藏匿,杨某甲将李某某持有的射钉枪和自己持有的射钉枪带回到**组“****”其窝棚并丢弃在窝棚下方的小干沟里。

2020年3月23日,罗某某到墨江县公安局联珠派出所投案,同日民警将杨某乙、杨某甲、陶某甲、陶某乙、李某某抓获。根据被告人陶某甲、杨某甲的供述,2020年3月23日,民警在墨江县**镇**村**组**梁子斜坡的杂草林里提取射钉枪一支、铁砂312克、铅弹23颗、射钉弹26发;2020年3月24日,民警在墨江县**镇**村**组“****”杨某甲窝棚下方约100米的小干沟提取射钉枪二支,在窝棚下方约200米的小干沟提取射钉枪一支、铁砂1350.9克、火药126.6克、射钉弹199枚、铅弹75颗。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陶某乙非法持有的疑似射钉枪是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杨某乙非法持有的疑似射钉枪是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杨某甲非法持有的疑似射钉枪是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李某某非法持有的疑似射钉枪是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经墨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此次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射钉枪、射钉弹、铁砂、火药(照片移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笔录等;3.证人白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甲、罗某某、杨某乙、陶某甲、陶某乙、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枪弹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罗某某、杨某乙、陶某甲、陶某乙、李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六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罗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对被告人罗某某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陶某甲、陶某乙、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陶某甲、陶某乙、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芬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住墨江县**镇**组**号**号,联系电话:1828791****. 

被告人罗某某现住墨江县**镇**组**号,联系电话:1592525****. 

被告人杨某乙现住墨江县**镇**组**号,联系电话:1375900****. 

被告人陶某甲现住墨江县**镇**组**号,联系电话:1376909****. 

被告人陶某乙现住玉溪市红塔区**街**组一厂,联系电话:1500877****. 

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墨江县**镇**组**号,联系电话:1821407****. 

2.移送案卷材料4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涉案枪支扣押在墨江县公安局。

4.被害人为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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