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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杜某某、朱某某、邵某某、张某某、苏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起 诉 书

钦检刑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杜某某(绰号“某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85********,壮族,小学文化,钦州市钦北区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2019年1 月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71976********,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普洱市人,住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2019年1 月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21964********,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镇**村**号。因涉嫌运输、贩卖毒品罪,2019年1 月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71969********,傣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普洱市人,住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村**委**组。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2019年1 月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71981********,瑶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普洱市人,住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2019年1 月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84********,壮族,小学文化,钦州市钦北区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 月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分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杜某某、朱某某、邵某某、张某某、苏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2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月19日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为贩卖毒品谋利,向被告人朱某某提出要购买毒品。被告人罗某某、朱某某、邵某某、张某某商定从云南省边境购买毒品并运输到钦州市贩卖给被杜某某,所得利润四人平分。

2018年11月中旬左右,杜某某向罗某某等人提出购买毒品海洛因一块,罗某某、朱某某、邵某某、张某某购进海洛因后于同月18日驾驶车牌号为云A****3的小轿车将一块海洛因从云南省普洱市运输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贩卖给杜某某。

2018年12月中旬左右,杜某某向罗某某等人购买毒品海洛因二块,因罗某某有其他事情要办,罗某某、朱某某、邵某某、张某某购得毒品后由朱某某、邵某某、张某某三人于同月11日驾驶车牌号为云A****3的小轿车将两块海洛因从普洱市运输至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贩卖给杜某某。

2018年12月月底,杜某某向罗某某等人购买毒品海洛因三块,杜某某支付定金给罗某某后,罗某某等人在云南购买毒品。2019年1月4日,罗某某和邵某某将购得的三块海洛因藏于云A****3的小轿车右前轮挡泥板处,伙同朱某某三人驾车将毒品从普洱市运往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以贩卖给杜某某,三人驾车到达大寺镇后在一大排挡门口被公安人员查获。罗某某、朱某某、邵某某被当场抓获,从云A****3的小轿车右前轮挡泥板处查获毒品可疑物三块。经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云A****3小轿车右前轮挡泥板处查获毒品可疑物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79.3%、76.0%、76.4%。

杜某某购得毒品后通过被告人苏某某找买家,苏某某介绍 “阿*”(另案处理)向杜某某购买毒品,杜某某每次跟“阿*”成功交易给苏某某介绍费5000元。2018年下半年,苏某某多次撮合 “阿*”跟杜某某购买海洛因并赚取介绍费。2019年1月初,“阿*”再次通过苏某某向杜某某提出购买海洛因并将毒资60000元存放于苏某某家中。同年1月5日,杜某某、苏某某在钦北区大寺镇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苏某某家中卧室查获“阿*”存放的毒资60000元。同年3月15日,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公安局整董镇派出所民警在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整董镇整董村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海洛因等物证;抓获经过、高速公路卡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称量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邵某某、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苏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罗某某、朱某某、邵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六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贩卖毒品罪追究杜某某、苏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罗某某、朱某某、邵某某、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道远

2019年9月26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杜某某、朱某某、邵某某、张某某、苏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卷宗五卷。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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