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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李某某逃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19〕48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31962********,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市人,家住株洲市**路**号,原任武某某**有限公司**;因涉嫌逃税罪,经武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武某某公安局逮捕。

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021968********,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家住湘潭市岳塘区**,原任武某某**有限公司**;因涉嫌犯有逃税罪,经武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武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涉嫌逃税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涉嫌逃税罪

2012年至2014年期间,武某某**有限公司为偷逃纳税,采用设置“内外两套账”的方式,用外账隐瞒实际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分别作为时任公司**,为减少纳税,达到为公司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采取隐瞒手段少申报纳税,共逃避缴纳税款合计8345610.97元,且各年度逃税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其中,2012年至2014年3月罗某某任该公司**期间,逃税6493120.74元;2014年3月至9月李某某任该公司**期间,罗某某、李某某共同逃税1852490.23元。

二、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4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共同商量后,在武某某**有限公司与广西**有限责任公司无实际购销货物的情况下,由李某某交待公司财务人员将4万元支付给梅某某后,向梅某某购买一张广西**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发票号码为0095376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武某某**有限公司入账申报纳税,票据面额为500316元。后因发票认证超期而无法申报纳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作为武某某**有限公司**人员的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各年度逃税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武某某**有限公司公司**人员的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骏登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武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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